母子公司不能互提坏账准备金
发表时间:2006/1/5 16:47:08
河南省邓州市兴光公司前身是国有独资企业,为了增强企业活力,适应市场竞争,2003年吸收了一些外部投资,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地设立了一家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子公司为该公司的全资控股企业,相关资料已报税务机关备案。
  近日,邓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对兴光公司2004年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04年对子公司的账面应收账款余额为5040468.97元,兴光公司据此为基数按0.5%的比例计提了坏账准备金25202.34元,已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号)第四条规定:“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企业为关联企业。根据以上规定,检查人员认为,有已报税务机关备案的相关资料为证,兴光公司子公司为该公司的全资控股企业,两家企业之间关系属于明显的关联企业。兴光公司企业坏账准备金账户计提关联企业子公司的坏账准备金25202.34元,应审增应纳税所得额25202.34元,该企业当年为盈利,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317.76元。该局审委会经过审理,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该行为定性为偷税,并作出对少缴税款予以追缴,同时处以50%的罚款4158.88元,并按日加收滞纳金的决定。
  真是“无巧不成书”。另一检查小组也刚好结束了对兴光公司子公司的所得税年度检查,案卷呈报审委会提请审理。稽查报告中认定子公司的违法行为也是根据账面对准母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4161325.98元计提了坏账准备金20806.63元,并在税前列支,形成少缴企业所得税6866.19元的违法事实。经市局审委会审理,根据对兴光公司处罚的相同依据,对子公司也作出了定性为偷税,对少缴税款予以追缴,同时处以50%处罚3433.09元,并按日加收滞纳金的决定。
  缴纳税款、罚款、滞纳金后,兴光公司财务部长不好意思地说:“我们是同一个企业,改制前,根据全部应收账款余额按比例直接计提坏账准备金形成了习惯。改制后,也没考虑过关联企业还有这些特殊规定,有了这次教训,就不能再完全按过去的老办法核算,对一些特殊规定是该认真补补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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