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避税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发表时间:2006/11/15
10月20日~22日,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会计学院、财政部科研所、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部分地区税务机关的代表,沃尔玛、IBM、东芝等跨国公司代表和来自普华永道、德勤、安永、毕马威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中介代表齐聚深圳,参加由国家税务总局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举办的反避税专题研讨会。与会代表就中国目前的反避税工作情况,转让定价、预约定价等反避税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理论探讨和经验交流。大家普遍认为,结合中国实践,参照国际立法的经验,完善中国反避税法立法在目前显得十分迫切。
  中国目前的转让定价税收管理
  记者从研讨会上了解到,当前,转让定价税制已成为各国税务当局和跨国公司最为关注的国际税收问题,通过转让定价税制实施反避税管理是跨国税源监控和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重要手段。中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实行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政策以来,利用外资的规模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到中国来投资。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累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达6508亿美元,来华投资的国家和地区近200个,世界500强企业约470家在华投资,外商投资设立的各类研发机构超过750个。吸引国际投资,对促进中国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外商投资对中国税收收入的增长也作出了贡献。近年来,全国涉外税收收入以年均20%左右的速度增长,2005年,全国涉外税收收入达6348.49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20.57%。但是,令人关注的是,外资企业的亏损面仍然较大,2005年达42.96%。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反避税处处长贺连堂在发言中介绍了中国目前的反避税工作情况。中国一直在不断完善反避税的法律法规。在1991年出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1993年出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均有限制转让定价的条款。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管理规程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进一步完善了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法律体系。针对近年来外资企业利用关联企业间转让无形资产、分摊费用、提供劳务等手段进行避税,国家税务总局积极研究相关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如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进行归类整理,对企业使用的无形资产,必须考虑对企业的贡献率,否则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将被认为是不合理支付。2005年,全国税务机关共对300余户外资企业进行了反避税调查,结案70户,调整税款4亿多元。2005年预约定价双边谈签1个,单边18个。
  江苏省国税局国际处处长程明红认为,外资经济的迅猛发展打破了以国内企业、境内交易为主体的传统税收管理格局,跨国公司全球化战略部署和税收筹划对税收管理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跨国公司通过跨国关联交易将应属境内企业的利润转移到国外,对独立交易的市场原则提出挑战,有违公平原则,而且侵蚀税基,损害我国税收权益。因此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角度出发,加强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已成为税务部门重点工作之一。
  程明红表示,跨国交易不仅量大繁杂,而且与企业亏损、转让定价等问题相互交织。税务部门认同并倡导企业以独立交易原则处理关联企业间的交易作价。她认为,遵循营业常规,合理制定关联交易作价,是企业规避转让定价税收风险的根本所在。关联交易作价要符合独立企业交易原则,企业的获利水平要与其功能风险的承担相一致。根据以往的工作实践,她对跨国公司规避转让定价,避免税收风险提出三点建议:认真审视各关联交易作价原则,确保集团利润的归属与各成员单位的贡献相一致;依法履行申报义务,不要刻意隐瞒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信息,正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会导致转让定价税收调整;预先准备并保存有关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情况,及用以证明其关联交易作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对税务部门确认企业是否存在避税事实,是否进行税收调整,以及在多大的幅度内调整,都将是有益的。
  预约定价:可降低双方管理成本
  预约定价目前已成为国外许多国家普遍使用的反避税调整方法。研讨会上,许多专家学者认为,预约定价的产生具有实践和理论层面的双重动因。在实践中,它针对传统转让定价税制中的公平交易原则适用困难、事后审计带来的低效、税企双方合作难等难点问题,以事先协商的模式尽可能予以突破和解决。在理论上,预约定价再现了纳税人权利的税法主旨,说明尊重纳税人、强调税企合作、突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服务意识是解决传统转让定价困境的有效出路。
  2005年9月,深圳市地税局与东芝复印机(深圳)有限公司正式签署了中国首例双边预约定价协议。作为该公司首席财务执行官助理藤井善夫在发言中指出,双边预约定价是解决双重征税问题、降低征税成本、实现税企双赢局面的一个很好的办法。藤井善夫认为,双边预约定价是经营管理的有效工具,原因在于跨国公司在全球各地设立以制造、研发、后勤管理等为目的分支机构,集团内部利润分配问题越来越受到各国税务当局的关注,引发各国税务当局对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进行税务调整,导致重复征税。而双边预约定价是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有效手段。
  对此,深圳市地税局国际处处长陆权汉表示,双边预约定价的实施彻底消除了跨国所得的双重征税问题。陆权汉说,在长期的反避税工作中,纳税人反映较大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避免转让定价调整甚至单边预约定价调整引起的双重征税问题。一是因为反避税调查调整属于事后调整,被调增的利润理论上在对方国家已经纳税,且对方国家只有承认其调整合理的前提下才能据此作出相应调整;二是因为转让定价自身具有不可精确计量的属性,即使纳税人主观上力求做到公正合理也不能完全避免被各国税务当局进行转让定价调整,而签订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是国际实践证明解决上述问题行之有效的方法,能够彻底消除跨国所得的双重征税。与此同时,相关税务当局通过协商对话、管理合作,合理划分税收权益,共同分享合作剩余。这样,有效避免了高成本、耗时的审计或者更为糟糕的附议、诉讼,直接降低了税收征纳成本。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中国转让定价主管合伙人柯润毅认为,预约定价协议是鼓励跨国公司开展投资的一种优化税收效益和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相对于花费大量时间和经费的转让定价调查,签订预约定价协议是一个可行的办法。他谈到目前一些国家预约定价协议的最新发展:当前一些国家预约定价协议的趋势是允许适用期限追溯至以前纳税年度,一些国家的预约定价协议已涵盖了海关估价中的转让定价问题。
  进一步完善中国反避税法律法规
  研讨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反避税处副处长王晓悦介绍了中国目前反避税立法情况。她表示,目前中国尚没有全面的反避税立法,现行反避税立法仅限于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而且条款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国家税务总局正在考虑如何结合中国实践,并参照国际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反避税法立法,建立起涵盖范围较广的全面的反避税法律体系。目前正在研究的立法内容包括:一是完善现行的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条款,允许企业通过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分摊集团无形资产开发和劳务服务的费用,增加纳税人准备转让定价同期文档义务以及第三方提供资料的义务,明确税务机关核定征税的条件。二是扩展反避税立法的内容,针对避税港避税、资本弱化及其他避税行为在法律上予以限制和规范,同时规定反避税处罚措施,以增强反避税立法的威慑作用。
  有关转让定价文档政策引起了与会专家的深入探讨。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及企业咨询部高级经理池澄表示,根据2005/2006年安永全球转让定价调查结果显示,70%的受调查跨国企业认为转让定价文档准备比两年前更为重要。大约33%的受访公司表明,他们的政策是根据需要逐国准备转让定价文档。
  池澄认为,转让定价文档最终目的是限制避税行为,保证税收征纳。转让定价文档的功能在于可以协助税务当局评估纳税人的转让定价实施中存在违规的可能性,并作为检验纳税人的转让定价是否应进行纳税调整的依据。同时,向纳税人提供一个显示其制定执行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转让定价意愿的机会,促使纳税人确保其转让定价是经得起检验的,并规范纳税人行为及实务操作。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已颁布了文档准备法规。
  转让定价文档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即纳税人的合规成本持续上升: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颁布了本地的专门文档准备要求,纳税人不得不准备符合不同标准的文档资料。为建立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转让定价,纳税人获取可比数据的工作相当繁重和困难。而且,大量纳税人准备的文档有可能从未被税务当局查阅。通常的文档可作为转让定价审计的第一线辩解材料,但实践中税务官员往往会要求除此之外的更多信息。池澄希望中国未来出台的政策能够尽量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
  毕马威中国主管合伙人曾士庭认为,税务机关有权获取用于证实企业遵守常规交易原则的转让定价资料,但转让定价资料的要求不应影响纳税者的成本或造成任何不恰当的负担。普华永道税务部合伙人、大中华区转让定价服务主管莊子男在发言中指出,无形资产公平交易方法的确定是各国税务机关面临的共同挑战,中国如果出台转让定价文档政策将有助于在中国减少这一问题所带来的困难和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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