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企〔2006〕5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四季度预缴 自2006年度起,恢复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不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间,均应于四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有关资料,其中有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纳税人要按规定预缴税款。 二、关于年度汇算清缴 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其他有关事项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告。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