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工薪个税的两项优惠
发表时间:2007/1/11
  有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方式很多,而利用好各种特殊税收政策是最轻松的税收筹划方式。
  一、特定行业职工实行特殊的计税方式
  最近,笔者随县局税收宣传辅导小组到某国有煤矿进行税收知识宣传辅导,发现该矿财务人员在计征矿工个人所得税时,采用按月扣缴方式,但在年终没有进行结算。如矿工老王2005年全年按月预缴个人所得税款共370元,而其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为14400元。出于职业的敏感,我当即为该矿财务人员解释了相关的税收政策,算了一笔账。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为了照顾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因季节、产量等因素的影响,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呈现较大幅度波动的实际情况,对这3个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用公式表示为: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矿工老王是煤矿采掘工人,完全适应采用“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的计税方式。
  老王2005年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为:[(14400÷12-800)×5%]×12=240(元),比实际已申报缴纳的370元少130元,即老王2005年多缴纳了130元的个人所得税。
  而全矿共有100多名矿工存在上述老王一样被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共涉及金额达10多万元之多。
  二、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月份奖金不计税
  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按照新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而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方法只能采用一次。另外,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包括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我国税法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的计算征税问题规定,对上述个人取得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上述个人应在取得奖金月份的次月7日内申报纳税。
  但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担任境外企业职务的同时,兼任该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职务,但并不实际或不经常到华履行该在华机构职务,对其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全月未在华的月份奖金,依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可不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奖金收入计算纳税。符合税法规定的相关人员可以进行相应的税收筹划,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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