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征税问题
发表时间:2007/2/15
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如开发合同或协议约定向合作各方分配开发产品的,按非货币交易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如合同或协议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税前扣除项目利润,合作各方分得的利润视同投资收益进行税务处理。苏国税函[2005]206号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屋抵顶地价计算缴纳所得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屋抵顶地价款赔偿给原住户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赔偿的房屋应视同对外销售,销售收入按其公允价值或参照同期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172号 2002年2月4日

江苏省地税问答

营业税

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是否征收营业税?

  据国税函(1997)490号(1997年9月1日)、苏地税发(1997)159号(1997年10月5日):

  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

  1、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应区别以下情况征收营业税:

  (1)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土地的使用权没有发生转移,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其收取的固定利润,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转移,其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分别按“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征税。

  2、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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