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有何规定?
发表时间:2007/2/15
据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1999]064号、1999年5月19日):

现将国税发[1998]2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物业管理企业(包括各类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的有关营业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维修基金的征税问题

   (一)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委托代管的维修基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维修基金存款性质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三)企业将维修基金提供给他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金融”税目缴纳营业税。

   (四)业主提供管理用房、商业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给企业使用,企业在支付有偿使用费时,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代扣代缴营业税。

   二、关于企业营业收入的征税问题

   (一)主营业务收入

   1、物业管理收入

   (1)企业为业主提供公共清洁卫生、保证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保养以及保安、绿化等公共性服务业务所收取的公共性服务费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2)企业为有关收费单位或业主提供代收代缴水费、电费、燃(煤)气费以及房租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所取得的公众代办性服务费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企业代收代缴的上述费用,如果是统一收取,统一支付给收费单位的,应以当期企业向业主收取的实际费用扣除实际支付给收费单位费用(不包括企业自身应负担的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3)企业为满足个别业主的特殊需要而提供的服务所收取的特约服务费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

   2、物业经营收入

   企业经营业主提供的房屋建筑物和共用设施取得的收入,应根据其经营内容按相应的税目缴纳营业税。

   3、物业修理收入

   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大修取得的物业修理收入,应按“建筑业——修缮”税目缴纳营业税。

   (二)其他业务收入

   企业从事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

   三、关于装修押金、履约保证金等的征税问题

   企业向业主收取的装修押金、履约保证金等,如到期退还给业主的,暂不征收营业税;到期未退还或因发生违规、违约行为已予以罚没的部分,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致的,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217号、1998年11月15日):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现通知如下:

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维修基金,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1998]7号)的规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外商投资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取得收入如何征税?

  据国税发[1995]197号(1995年10月26日):

  一、外国企业与我国签订机器设备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的,其取得的劳务费收入,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如有关销售合同中未列明上述劳务费金额,或者作价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为原则,确定外国企业的劳务费收入并计算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活动,凡采取核定利润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仍可仿照《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83]财税字第149号)第1、2项以及《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代为采购或代为制造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的税款准予从承包业务收入中适当扣除计算征税问题的通知》([87]财税字第134号)的规定,就其收入总额扣除转承包价款和代购代制设备、材料价款后的余额,以不低于10%为原则,参照同行业利润水平,核定利润计征企业所得税。

外商接受境内企业委托进行建筑工程设计如何纳税?

  据国税发[1994]214号、苏国税发(94)152号(1994年12月8日转发):

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进行建筑工程项目设计,除了在设计开始前派员来中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对此种情况,可视为其劳务是在中国境外提供(即不视为在中国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对外商从中国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或联合)进行建筑工程项目设计,除了在设计开始前派员来中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或部分是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又派员来中国解释图纸,并对其设计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的技术指导。对此种情况,其取得的设计业务收入,可以扣除其发生在中国境外的设计劳务部分所收取的价款,以其余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如果在合同中没有列明其在境外提供设计劳务的价款,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正确划分其在中国境内与在境外进行设计劳务的,应就其境内和境外的全部设计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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