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公司收取代收费是否征税?
发表时间:2007/2/15
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3年1月15日):
  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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