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代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也应纳营业税?
发表时间:2007/2/16
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从对方所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代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也应并入营业收入计征营业税。

  2、另据苏地税政一[2000]218号《关于房地产业的几个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9月29日)第一条“关于房地产开发单位代收费用的征税问题”:

  (1)房地产开发单位代收的各种费用按营业税细则规定,原则上都应按价外费用同经营的应税项目一并征收营业税。但对符合苏财税[97]55号和苏财税[98]7号文件精神的行政事业代收费用可不征收营业税。

  (2)房地产开发单位在履行各类代收费用时,必须持有该项费用的代收授权书和使用财政部门核发的统一票据,并按规定解缴收费主管部门,否则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以上两个文件内容尚需补充(省局《营业税资源税法规摘编(三)》P21、P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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