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补偿或安置房屋,是否征收营业税?
发表时间:2007/2/16
 据苏地税函[2000]309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安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2000年10月1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49号)精神,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给予拆迁户补偿或安置的房屋,不论其以何种方式结算价款,以及拆迁人取得房屋作何用途,均应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初期当年无营业收入或能够取得少量营业收入,但确需发生业务招待费的,须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当年完成房地产开发工作量(即开发成本的当年借方发生额)的 60%预计营业收入。按预计营业收入提取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待摊费用"科目,自出售开发产品实现营业收入的年度开始,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此项规定属于财务处理范畴,在纳税申报时企业仍应按税前扣除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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