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征税筹划
发表时间:2007/4/12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但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纳税。消费阁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以货款结算方式或行为发生时间分别确定。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①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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