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6]107号文件规定,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12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额,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例如,某公司总经理实行年薪制,总经理每月的基本工资为2500元,年终领取效益工资100000元,单位应代扣代缴经理的个人所得税为: (1) 每月应预缴税款=(2500-1200)×10%-25=105(元) (2) 全年已预缴税款=105×12=1260(元) (3) 全年收入=2500×12+100000=130000(元) (4) 月平均应纳税额=(130000/12-1200)×20%-375=1551.67(元) (5) 全年应纳税额=1551.67×12=18620(元) (6) 全年应补缴税款=18620-1260=17360(元) 如果不是采取年薪制,则全年应纳税额=[(2500-1200)×10%—25] ×11+(102500×45%—15375)=1155+30750=31950(元)。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采取年薪制节省个人所税为31950—18620=1328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