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变更税务登记应向税务机关报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变更工商登记内容不一致的,报以下资料: 填报《变更税务登记申报审批表》 提供变更税务登记的决议和有关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变更工商登记内容一致的,除应向税务机关报以上资料外,还应同时报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有关证件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应将变更事项在税务登记证件的副本中“变更记录”页上填列变更内容和时间(或只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信息管理系统内进行变更修改)。变更税务登记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中登记项目的,应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同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