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旧货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物品,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根据《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而应税固定资产是指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固定资产: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3、销价不超过原值。如纳税人销售的旧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免征增值税,否则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拍卖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规定: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行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四、寄售及典当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货物销售行为的征收率由6%调减至4%: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