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对房价涨幅20%以上项目 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发表时间:2007/6/20
新华日报

最近,南京市地税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房价涨幅20%以上且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10个房地产开发项目成为首批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维护国家权益,促进房地产开发健康发展而开征的税种。2000年以前,由于其政策复杂、管理难度较大,房地产开发规模小以及房地产市场不够健全等多种因素,南京每年征收的土地增值税仅100-500万元不等。近几年来,在国家扩大内需和鼓励住房消费政策的推动下,南京市房地产市场呈现出开发投资增长强劲、商品房供销两旺的势头,土地增值税在地税机关的强化征管下,也大幅增长。2005年,全市土地增值税收入实现4.5亿元,2006年达6.9亿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项目满足其中一个条件,企业均应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一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是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是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对房地产企业不主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是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是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是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按照上述规定,地税机关要求符合清算条件的企业按期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在接到地税机关通知后的一个月内开展有关工作,按规定报送有关清算资料,准确、如实填写清算申报表及各类明细表,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进行清算,由中介机构出具清算鉴证。同时,对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清算或提供虚假资料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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