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旅游业发展优惠政策出台 新企业减免税一年
发表时间:2007/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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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实现由旅游资源大省向旅游产业大省乃至旅游经济强省转变,我省近日出台《关于推进旅游产业大省建设的意见》,在推进旅游项目建设、支持旅游企业做大做强等方面,给予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意见》明确,各级政府对列入省“861”行动计划的旅游项目用地,要在年度计划指标内优先安排;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大企业以集中规划、成片开发的形式取得旅游景区经营权;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和投资建设四星级以上饭店、4A级以上旅游景区的,给予重点支持。

  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加快发展。旅游企业使用水、电、气等,实行与工业企业基本相同价格;有线电视收视费按不高于实际安装终端数的70%收取;允许旅游客运车辆在旅游淡季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停手续并减免报停期间相关费用;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亏损旅游企业,按税收管理权限办理减免房产税;对新办独立核算的旅游服务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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