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会员加盟模式节税
发表时间:2007/9/14
A公司生产的一种品牌风味食品广受消费者的喜爱。为了保护品牌和提高市场竞争力,该公司决定对产品的销售方式进行改变:除自己门市部销售部分外,其余部分全部采用加盟会员店零售的方式进行。于是,A公司根据市区区域的划分分片招收商户加盟,每年收取一定的加盟会员费。2006年A公司加盟店总销售额为5000万元,加盟费为每个会员每年1万元,销售价格利差为8个点。

今年年初,为了更好地宣传自己的产品,A公司决定对所有的50家加盟店面进行统一的设计和装修,费用由A公司承担,总额约为100万元。该公司同时决定:将本年度的加盟会员费提高到3万元,作为对加盟商的补偿将销售利差提高2个百分点。由于这个方案的设计是基于上年实际销售情况,对加盟会员和A企业的实际收益并没有产生影响,而且有利于激励加盟商多销售产品,所以得到了加盟商的支持。同时,加盟销售商都为小规模纳税人,方案也没有影响到它们的税负。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三条规定,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方案实施后对A公司的税收影响如下:A公司多缴纳的营业税=(3-1)×50×5%=5万元,营业税的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增加=5×(7%+3%)=0.5万元。

A公司少缴纳增值税=5000×(10%-8%)×17%=17万元,增值税的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减少=17×(7%+3%)=1.7万元经过以上计算可以看出,筹划方案实施后,A企业流转税节税=17+1.7-5-0.5=13.2万元。而且该方案的实施对厂商和销售商的利益都没有影响,也不需要对企业的销售渠道与模式进行改变,容易为各方接受。同时,该方案还为企业以后的经营行为筹划提供了可参考的模式,例如统一广告费用增加、加盟费与利差的合理确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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