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专用发票限量管理规定 新办商企限开25份
发表时间:200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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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青岛国税出台了 专用发票限量管理规定。文件对专用发票用量及限额的核定及专用发票超限量的审核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文件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修订试用稿)〉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119号)第四章同时停止执行。

  新办商业企业最高开票限额万元版、25份专用发票

  文件规定,新办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初始核定为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万元版、25份专用发票。不同类型核定纳税人专用发票月用量。

  (一)成立一年以上的纳税人,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需要核定月用量,纳税人可按核定的月用量一次领购完毕。

  (二)成立不足一年的纳税人(不含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由税源管理部门根据纳税人的实际需要核定超限量份数、领购次数及有效期,发票发售岗根据管理部门审核意见修改票种核定信息。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每次领购不得超过25份。如纳税人申请增加专用发票领购数量,需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且在本月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必须依据上次已领购并开具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专用发票实际月用量超过核定数量,提出书面申请

  文件规定,纳税人专用发票实际月用量超过核定数量,需增加月用量的,要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及纳税情况在纸质资料和综合征管系统中同步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主要审核的内容有:

  1.纳税人申请调增发票领购数量的原因。

  2.纳税人经营期间的销售收入与应纳税额情况,计算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率是否明显低于行业平均税负率,纳税人是否长期零负申报。对连续三个月以上零负申报的纳税人,或纳税人当年(当年第一季度内提出申请的按上年)实际税收负担率低于行业平均税负率50%以上的,必须进行纳税评估,出具评估结论,按评估结果确定审核意见。

  3.对稽查在案或有其他涉税案件待处理状态的纳税人,以及近三年内有因有偷税、骗税等行为被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查结并移送,或有其他税务违章行为经税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仍未改正的的纳税人,应从严审查。

  纳税人需提报的资料主要有:

  1.纳税人书面申请;

  2.《超限量申请表》;

  3.需增加领购数量的有关合同、协议及相关的进项发票;

  4.防伪税控系统打印的当月《专用发票明细表》。

  5.已预缴增值税的《税收缴款书》及复印件(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提供)

 相关法规链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量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7]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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