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评定让诚信者得利
发表时间:2004/4/30 15:38:18
纳税信用评定让诚信者得利


--------------------------------------------------------------------------------

  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由于关系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更是人们注目的焦点。
  税务系统从1999年开始进行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探索与实践,2001年新《税收征管法》颁布实施之后,又根据其立法精神,酝酿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并在起草上报由国务院通过实施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作了明确规定。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诚信纳税情况进行了全面调研,并在部分地方进行了试点。去年,全国已有39个省级国、地税局(其中国税21家,地税18家)在不同范围内开展了此项工作。2003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现已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近期的统计,目前已有重庆、山西、辽宁、江西、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云南、山东、上海、福建、青岛、河北、吉林、江苏、河南、广西等地的国、地税机关,在全省范围内或部分地区联合开展了评定工作。
  税务系统在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中,提出了树立监督管理与促进诚信纳税并重的税收管理理念。可以说,这种理念的提出,具有标志性意义。这说明,信用的概念不仅已经被引入到税收管理工作中,而且将在税收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指出,税务总局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确定了依法评定、公平公正、透明便捷、效率节约的工作原则和以科学评估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核心,营造一个法治、公平、文明、高效的税收环境的工作目标。
  这位人士介绍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范围具有普遍性,凡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进行评定;明确了评定原则,即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全国税务系统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开展此项工作;建立了指标完备、操作性强的评价机制,明确了评定内容与标准,突出评定结果的客观与公正,杜绝主观人为因素的干扰;明确了激励政策与监控措施,纳税信用好的,可以依法享受更多管理上的优惠与便利,纳税信用差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对其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与监控措施。坚持了评定结果的惟一性、权威性,实行国税、地税共同评定,规定了国、地税之间的工作联系制度,对拟评A级(最高级)的实施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后,才予以确定。对评定结果予以公告或查询,对信用等级实施动态管理,信用等级原则上两个年度评定一次,但评定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即相应进行调整。注重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除可申诉外,还可依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经过一段时间以来的试行和实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增强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和能力,有助于市场主体社会信用和商誉的形成。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开展,促进了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的增强和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据了解,目前,纳税人已从原来关心税务干部的服务态度、办税环境,转变为更多关注税法和税务机关执法是否公正、公开、公平。企业对税务机关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是认可的,并普遍认为,这是企业商誉建设的重要内容。征纳双方正在逐步形成良性互动,税收执法环境和秩序有了较大改观,82%以上的税款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
  此外,实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利于充分利用税收征管信息,开展纳税信用评估,有效监控税源,进一步提高了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目前,我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尚处于创立阶段,要做到完全统一需要一段时间的实践,许多问题还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比如,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工作进展不平衡;国地税之间由于管理体制的不同,在协调同步发展上尚未完全理顺。进一步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在健全完善制度、确保组织实施上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据悉,国家税务总局除了制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外,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配套制度。在加强信息共享方面,各级税务机关在充分利用税收征管信息资源的同时,强调进一步密切与公检法及工商、银行、财政、海关、质检、电信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和信息沟通,使税收信用成为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从根本上提高税收信用管理水平。

无标题文档
集团邮箱 |  联系我们  |  您是第 次浏览网站
咨询热线:86527980(咨询台)
公司总机:028-86088667、86527185转802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33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