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颁发通知解答国企清产核资 上海证券报 作者/译者: 国资委昨日颁发《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三)的通知》,旨在帮助企业正确掌握清产核资工作政策、制度和要求。 在清产核资过程中,一些企业反映在资产损失取证过程中,对某些按原制度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资产损失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难度较大。《通知》表示,根据《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若企业在确实经过努力工作仍未取得足以证明资产已发生损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时,应对资产损失逐笔逐项收集完备的企业内部证据,由负责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的中介机构出具资产损失经济鉴证证明。 关于清产核资预计损失计提标准问题,《通知》提出,推进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是清产核资工作目标之一。《通知》对相关具体情况作出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