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是如何规定的?
发表时间:2004/5/17 9:15:24
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是如何规定的?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无标题文档
集团邮箱 |  联系我们  |  您是第 次浏览网站
咨询热线:86527980(咨询台)
公司总机:028-86088667、86527185转802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33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