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前三季度我国出口退(免)税政策梳理
发表时间:2009/11/12
  进入2009年以来,为了应对世界经济危机所带来的影响,我国对出口退(免)税政策调整频繁,其目的在于扶持出口企业走出困境,以拉动国内经济的迅速回暖。今年前三季度我国出口退(免)税政策有以下内容调整。

  一、三次上调出口退税率

  进入2009年,我国已3次上调出口退税率。2月,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14号),自2月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等3325项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4%提高到15%。4月, 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轻纺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43号),自4月1日起,将CRT彩电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将金属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将车辆后视镜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将锁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将次氯酸钙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共计上调了3802项出口商品退税率。6月,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88号),自6月1日起,将罐头、果汁等深加工产品由13%提高到15%;将玉米淀粉、酒精由0%提高到5%,将合金钢异型材、冷轧不锈钢等由5%提高到9%;将箱包、鞋帽等由13%提高到15%;将部分塑料、陶瓷、玻璃由11%提高到13%;将剪刀等小五金制品由5%、11%分别提高到9%、13%。出口退税率的档次由调整前的0%、3%(用于小规模企业)、5%、9%、11%、13%、14%、16%和17%九档,调整为0%、3%(用于小规模企业)、5%、9%、13%、15%、16%和17%八档,取消了11%和14%两档出口退税率。

  二、调整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时限

  自2009年4月1日起,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下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如果无法实现应当在申报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经核准后,可顺延一个季度办理;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明确对外修理修配飞机退(免)税政策

  出口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其计算以出口发票上的实际收入为准。如果企业使用保税进口的料件,应如实申报所耗用的金额,并在当期计算的“免、抵、退”税额中扣减。同时,政策还明确企业在申报“免、抵、退”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海关签发的以修理物品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报关单、对外修理修配合同、出口发票、维修工作单、外汇收入凭证以及其他凭证。

  三、明确了可享受机电产品退税的国家及机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政府贷款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9]256号)明确了向我国提供外国政府贷款的28个国家和机构范围,包括:德国促进贷款、法国开发署贷款和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在内的,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可以享受退(免)税政策。对超出规定范围的中标项目,一律不得签发中标证明通知书,不予办理退(免)税。  

  四、补充老长贸合同按原退税率申报退税的规定

  对因以下三类情况发生变化的,准予还按原退税率执行老合同:一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由于外方原因,下调价格导致所签订合同执行金额不足1亿元,或下调价格,但合同执行金额仍在1亿元以上的,以及被迫中止出口合同的。二是应外商要求,改变包装物形态,导致合同金额增加的。三是批准合同为母公司签订,实际进出口为其子公司的。

  五、升级出口退税审核及出口企业退税申报系统

  1、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将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升级为V8.10版本,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升级为V8.0版本、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升级为V10.0版本、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系统升级为V2.0版本。本次升级主要调整了出口报关单中海关扩大数据项以及小规模纳税人适应的征收率。

  2、为了及时准确办理出口退(免)税,进一步优化退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电子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2.0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248号 )明确,对于出口企业已申报退税但无信息的,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查询信息的申请要及时受理,并将查询结果及时反馈给出口企业。
六、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

  为了方便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税务机关可以使用纳税服务平台发送短信或者通过出口企业申报数据介质(数据光盘、移动硬盘、软盘等)以及电话通知、发送电子邮件等传递方式,无偿向其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退税以及税收风险等方面的友情信息提示,主要包括6项业务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信息提醒出口企业退(免)税的基本情况,即:出口企业退税申报时间、退税所属期、申报退税额;出口企业退税审核通过时间、退税所属期、审核退税额;出口企业退库时间、退库所属期、退库税额;二是信息提醒企业出口退(免)税存在的申报风险,即:出口以后未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且已接近超过相关文件规定的申报期限的;虽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但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纸质单证尚未收齐的;虽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但核销单尚未收齐的。

  七、提出加快企业出口退(免)税进度要求

  为了做好出口企业的宣传与辅导工作,帮助出口企业渡过世界经济危机的难关。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应认真落实国家提高出口退税率政策,不得以计划不足等原因拖延办理出口退(免)税,并研究优化出口退(免)税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还要求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严防出口骗税发生。

  八、简化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管理

  自2009年4月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的“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即可,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第二条规定的第一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进行单证备案的规定。

  九、调整出口退税专项贷款的放贷比例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额度的通知》(银发[2009]190号)规定,出口企业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额度由现行应得退税额的70%提高到90%,并废止了贷款比例不得超过企业应得退税款70%的规定。

  十、试点跨境贸易采用人民币结算

  为规避国际贸易结算中美元、欧元汇率变动所带来的交易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6部委出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上海、广州等5个城市选择试点企业对外实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此方式不但可以规避汇率风险、降低经营成本,还为境外贸易伙伴带来了贸易便利化。但是,试点企业在跨境贸易中用人民币结算,在充分享受其利好的同时,还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谨慎选择人民币结算以防交易风险。

  十一、加大出口应征税货物的核查力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应征税货物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235号)明确,对2008年和2009年1月至3月的1873种海关税则号的出口应征税货物进行核查,主要看出口企业是否按规定核算收入,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或计提销项税额和缴纳增值税;是否按规定缴纳、消费税,并对以上出口应征税货物未缴纳税款的,及时进行追缴。

  十二、提出做好上海世博会退税函调工作的要求

  对2010年上海世博会境外官方参展者申请退税的列名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七分局负责发函调查,并依据回函结果办理退税。回函地税务机关应在30日内完成回函工作,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在30日内回函的,应及时向来函税务机关说明原因,延期复函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

  十三、加强对CPU电子产品出口退(免)税的审核

  为了预防不法分子利用CPU骗取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文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并部署税务机关如何具体实施检查。在5月份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计算机中央处理器(CPU)等电子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45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在加强该电子产品审核的同时,注重税收函调协查管理,以此辨别电子产品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真伪,打击出口骗税行为。

  十四、拓展保税物流中心、出口加工区功能并明确相关税收政策

  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及出口加工区功能拓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45号)新批准设立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23家保税物流中心。同时,还将保税物流功能和开展研发、检测、维修等业务放入了出口加工区的经营项目范围。对进入保税物流中心以及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准予企业按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根据出口退税率调整以及海关商品编码变更后的实际,适时出台《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07号)规定,对《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列名清单中的118项出口零退税率产品,如果有上调出口退税率的,应当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来计算退税,不再按原规定用征税率申报办理退税。比如:自2009年6月1日起,轧有花纹的热轧卷材(商品编码7208100000)的出口退税率由零上调至9%。在此之前,该产品入区是以17%的征税率来计算退税。因此,在调整后它是属于有退税率的产品,不应当再按零退税率产品入区的退税政策对待。另外,文件还明确对财税〔2008〕10号列名清单的产品,如因海关商品编码发生变更的,但其产品特性描述没有发生变化并且仍在海关规定列名产品范围内的,应当按原规定的适用退税率执行。
十五、明确加工贸易纸质电子化手册配套税收政策

  为了适应海关加工贸易纸质手册电子化改革,确保加工贸易企业出口退税管理的正常运行,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工贸易纸质手册电子化有关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449号)规定,如果实行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的出口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加工贸易登记备案、核销业务时,无法提供纸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的可提供经海关盖章确认的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税务机关据此办理有关加工贸易出口退税事宜。

  十六、完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退(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8号)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而出口的货物,凡属于现有税收政策规定的特准退税范围,且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账务处理的,无论是自产货物还是非自产货物,均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凡属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按现行规定予以征税;不属于上述两类货物范围的,如生活用品等,实行免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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