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在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中存在一定差异,本文拟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06)》第三章后续计量的规定,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在持有投资期间应该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分两种情况处理:对属于因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产生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其他因素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被投资单位分派股票股利,投资企业不作账务处理,但应于除权日注明所增加的股数,以反映股份的变化情况。 另外,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还要考虑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是否一致,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是否相同等因素。 (二)税务处理 与投资损益相关的税收规定,主要有:《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18条、第26条;《企业所得税{去实施条例》第17条、第83条等。 通过对上述规定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税收法规在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与权责发生制的基本原则比较,有所偏离,同时,也不是严格的收付实现制。其确认收入实现的时点是被投资单位作出利润分配决策。既没考虑这些分配的利润是否属于投资企业投资期间,也没有考虑投资企业是否实际收到股息、红利等款项。 (1)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已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这一部分属于按权责发生制核算损益,与税收规定不相符。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进行纳税调整。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与税收规定收入确认时点一致。因此,不能减计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权益法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投资企业要相应的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因此,这一部分也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3)投资企业从被投资方的留存收益中取得的任何分配额,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应当确认为当期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策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规定,免税收入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5)根据相关税收规定,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股票股利,也应该确认收益,进行纳税调整。 二、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 (一)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下面通过实际案例,分析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中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例:秦汉公司于2007年取得A公司、B公司及C公司各30%的股份,均能够对这三家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假设四家公司会计政策与会计期间一致,同时,A公司、B公司及C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2009年度这三家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及分配情况如下: A公司:净利润为100万元,宣告分配利润80万元; B公司:净利润为-80万元; C公司:宣告分派股票股利100万元。 确认秦汉公司2009年持有收益的会计与税收差异。 1.秦汉公司应对A公司、B公司、C公司分别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1)根据A公司的净利润,确认投资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00×30%) 30 贷:投资损益 30 借:应收股利(80×30%) 24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4 (2)根据B公司的净利润,确认投资损失,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借:投资损益(80×30%) 24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4 (3)对C公司不作账务处理,但应于除权日注明所增加的股数,以反映股份的变化情况。 2.税务处理 (1)不根据A公司的净利润确认收入;A公司宣告分派利润时,确认收入。 (2)B公司的净亏损不能由秦汉公司承担。 (3)C公司股票股利应确认为收入实现。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具体运用 在实际工作中,需要正确的填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主表及其附表。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的纳税调整涉及的表格内容一般为主表、附表三、附表五以及附表十一等。笔者建议采用先填写附表,再填写主表。 以上例为例,秦汉公司2009年度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的具体填列: 对A公司:行次第7行——调减金额30万元;行次第19行——调增金额24万元;行次第15行——调减金额24万元。 对B公司:行次第7行——调增金额24万元。 对C公司:行次第19行——调增金额30万元;行次第15行——调减金额30万元。 另外,受制于表格内容的局限,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的纳税调整有不同的填法,尤其对于附表三中行次第19行“18.其他”争议较大。对于不具备免税条件属于征税收入的会计上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损益的金额,是否需要在此行次进行调整?结合新近发布的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范本)中“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鉴证表”中提示中的第四点说明,下列三种情况填入第6列“全额征税收入”,在附表三第19行“18.其他”处理调整。 1.对于不具备免税条件属于征税收入的会计上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损益的金额;2.对会计上冲减投资成本的盒额;3.对纳税人取得的股票股利,按股票面值确定投资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