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税务检查组对A公司进行例行检查。A公司是一家生产药品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力量雄厚,拥有专门的研发机构,近几年还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3种创新药品。检查员老沈通过案头分析发现,由于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使得A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很低。让老沈感到疑惑的是,A公司的盈利水平远低于一般制药企业,根本体现不出创新药物带来的效益。由于对制药企业普遍存在的回扣、折扣等问题有较多的了解,对研究创新药物的技术不了解,老沈便将A公司发生的回扣、折扣等列为检查重点,而没有将研究开发费用作为重点。 老沈通过检查A公司账簿发现,A公司只在被检查年度上半年的销售费用中列支了一些回扣和折扣,但发生额不大,即使对这部分数额进行纳税调整,仍然达不到该行业计税利润的正常水平。同时,A公司下半年账面上回扣和折扣的发生额大幅减少。对此,老沈认为,回扣和折扣肯定会发生,A公司很可能改变了长期以来在账面上直接列支回扣和折扣的做法,必须重新寻找回扣和折扣的列支渠道。老沈仔细分析了A公司账面各项成本和费用的构成,发现上半年的销售费用偏高,而下半年的管理费用偏高。很明显,回扣和折扣被转移到管理费用。老沈检查管理费用发现,其中的会务费、招待费、差旅费、研究开发费4项费用明显增加。检查人员对会务费、招待费、差旅费进行深入检查后发现,A公司将回扣和折扣全部包干给各地的销售分公司,其仅对各分公司按照实际回笼的货款支付相应比例的提成(按照售价的高低分别确定稍有差别的提成比例),而各分公司发生的除人员工资、差旅费、广告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如招待费、会务费、回扣、折扣直至销售奖等都在销售提成中包干。同时,A公司要求各分公司必须以合法的报销凭据领取提成,各分公司每月便用各种招待、会务、广告及差旅费等发票来领取提成,同时掩盖了此前一直存在的回扣和折扣问题。 对于研究开发费用,老沈先查看A公司的列支内容。在审阅了研发支出账户后,老沈感觉该账户涉及名目复杂,包括仪器、设备的折旧费,领用的原材料、人员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各种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试验等费用。老沈根据这些成本、费用的列支情况,逐一与相关税法规定进行核对,并未发现异常。然而,试验高新技术的药品为何仅耗用甲、乙两种原料药?为何每月领用的数量相差无几?老沈分别询问了A公司的一位研发人员和某生产车间的主任,请他们解释甲、乙两种原料药分别用于何种产品的生产,该药品是否需要其他原料。结果,两人的答复完全一致,均是用于A公司上一年度已申请专利的NB新药品的生产,除甲、乙两种原料外,NB新药品还需配其他4种原料才能生产。于是,老沈就该问题请A公司财务部孔经理作出解释。原来,A公司为了降低新药品带来的高利润、高税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由于在上一年度正常申报研发费加计扣除时,甲、乙两种研发用料所占的比例较大,A公司决定在被检查年度继续在研发支出中列支甲、乙两种原料,以达到多加计扣除的目的。最终,A公司因回扣、折扣及虚列研究开发费偷逃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分析 上述案例说明了纳税检查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情况,即一些问题并不是检查人员在检查前通过案头分析或经过缜密计划并有针对性的检查后才发现,而是在检查过程中仔细了解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技术情况后的“偶然所得”。由此可见,检查人员对相关情况的了解和分析非常重要。检查人员不可能是万事通,只要谦虚好学、勤勉尽职、认真了解,总会有收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