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由于在会计核算中,纳税人分别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或新会计准则,其对技术开发费的核算有所不同。而国家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分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中,对技术开发费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定了优惠政策。 一、企业技术开发费的会计核算 (一)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纳税人的会计核算 技术开发费的会计核算非常简单,企业发生技术开发费用时,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同时设置“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发生技术开发费用时,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 贷:材料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银行存款等 (二)实施新会计准则纳税人的会计核算 如果企业适用新会计准则,对于技术开发费用的核算就要复杂很多,涉及技术开发费用发生的核算、资本化开发费用后续核算等问题。 1.技术开发费用发生的核算 在新准则中规定,应当将技术开发过程的费用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来分别处理。 (1)研究阶段的支出 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在发生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在技术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通过“研发费用”进行归集,该账户分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银行存款等 借: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2)开发阶段的支出 企业开发阶段的支出,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1)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则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成本。 ①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②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③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④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⑤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银行存款等 (2)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其账务处理同研究阶段支出。 (3)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应当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账务处理同上。 2.资本化开发费用后续核算 对于资本化的技术开发费用,在开发完成投入使用时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同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然后将无形资产划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在预计的使用寿命里分期摊销,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使用期间不应摊销,但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某项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开发完成投入使用时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分期摊销时 借: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贷:累计摊销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使用时不进行摊销,但在会计期末应进行减值测试,若发生减值,则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二、企业技术开发费的税收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规定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 号)第二条关于税收激励的规定为: 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研究制定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税收政策。 (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三、案例分析 (一)针对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纳税人的案例分析 例:A公司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2009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为100万元,其中材料费用为20万元,工资20万元,用存款支付其他相关费用60万元。 A公司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 100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 材料 200000 应付工资 200000. 2009年纳税调整: 经核实,该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规定。 200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0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50万元;相应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9行加计扣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二)针对实施新会计准则纳税人的案例分析 例:2009年1月1日,甲公司经董事会批准研发某项新产品专利技术,该公司董事会认为,研发该项目具有可靠的技术和财务等资源的支持,并且一旦研发成功将降低该公司生产产品的生产成本。该公司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材料费2500万元、人工工资700万元,以及其他费用2000万元,总计5200万元,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为4000万元。2009年12月10日,该专利技术已经达到预定用途,该技术属使用寿命有限无形资产,预计其使用寿命为10年。 分析:首先,甲公司经董事会批准研发某项新产品专利技术,并认为完成该项新型技术无论从技术上,还是财务等方面能够得到可靠的资源支持,并且一旦研发成功将降低公司的生产成本,因此,符合条件的开发费用可以资本化。其次,甲公司在开发该项新型技术时,累计发生5200万元的研究与开发支出,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支出为4000万元,其符合“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条件。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发生技术开发费用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2000000 ——资本化支出 40000000 贷:原材料 25000000 应付职工薪酬 7000000 银行存款 20000000 (2)2009年12月10日,该专利技术已经达到预定用途: 借: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 12000000 无形资产——专利权 400000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2000000 ——资本化支出 40000000 (3)2009年12月月末摊销: 借:制造费用——专利技术 333333 贷:累计摊销 333333 2009年纳税调整: 经核实,该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规定。 由于在会计核算上,制造费用期末分摊计入生产成本,产品生产完工时,生产成本结转计入库存商品,商品销售后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因而计入制造费用的专利技术摊销费用是否全部计入了当期损益存在不确定性,应按产品生产完工比例、完工产品销售比例进行计算分配,并相应进行纳税调整。这样的处理方式虽然准确,但太复杂,纳税调整涉及的纳税年度跨度也大,容易造成失误。建议在所得税纳税调整时简化程序,直接在专利技术摊销计入制造费用时,调整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2009年专利技术摊销纳税调整: 200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5行无形资产,本期会计摊销额333333元,税收摊销额499999.5元,纳税调整减少额166666.5元;相应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6行无形资产摊销,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66666.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