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值中秋,各大商场月饼销售大战已悄然拉开帷幕,各种促销手段也纷纷出炉。这里要特别提示各位商家,注意隐藏在月饼盒里的税务问题。 案例:某商场为了增加售价为1880元的高档月饼的销量,营销中心给出了两种促销方案,第一种方案为,每盒月饼赠送价值888元珍珠项链一条;第二种方案为,每购买该价位的月饼一盒,即享受一次抽奖机会,奖品为价值4888元的ipad掌上电脑。三项商品的购进成本分别为月饼1000元,项链500元,ipad掌上电脑4000元。 那么,在这两种方案下,商家将面临哪些涉税问题呢?结合税法相关规定分析如下。 一、买赠方式下的涉税问题 1、发票如何开具,直接影响商场的增值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明确: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商场开具发票时,只有分别注明月饼1880元,项链688元,折让688元,实收1880元,才能按1880元计算应纳销项税金,如果仅在备注栏标注“送价值688元项链一条”,则应同时计提项链视同销售的税金。 2、企业所得税法下,买赠方式不属于捐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商场对每购买一盒1880元的月饼的消费者赠送价值688元项链一条,属于“买一赠一”方式销售商品,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赠送商品不需要视同销售,按实际收入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月饼与项链的成本正常结转。 3、买赠方式不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第2项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消费者每购买一盒1880元的月饼的同时,获得商场赠送的价值688元项链一条,属于上述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情形。 4、买赠方式下的会计处理。 购进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月饼) 1000 库存商品(项链)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55 贷:银行存款 1755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2199.6 贷:主营业务收入(月饼) 1376.32 主营业务收入(项链) 503.6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19.6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 贷:库存商品(月饼) 1000 库存商品(项链) 500 如果发票仅在备注栏标注赠品的,补提赠品部分销项税金: 借:销售费用 116.9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6.96 二、抽奖方式下的涉税问题 相对于买赠方式,抽奖方式的涉税难点主要在于对奖品ipad掌上电脑的处理。月饼的购进与销售与正常的商品购销处理没有区别,这里不再赘述。下面仅对抽奖商品的纳税处理进行分析。 1、增值税应按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金。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商场作为奖品发放的价值4888元的ipad掌上电脑,应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金。 2、企业所得税应按视同销售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同时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年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对商场作为奖品发放的ipad掌上电脑,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进行纳税调整处理,即按购入时的价格4000元调增视同销售收入,同时调增视同销售成本4000元。 需要提示的是:这里的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金额相同,表面看上去该视同销售行为的调整结果,对应税所得额的影响为零,但对视同销售收入的调增,会直接影响到计算税前可以扣除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及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企业应按规定进行调整。 3、应对获奖消费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3项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商场对每购买一盒1880元价位月饼的消费者提供一次抽奖机会,消费者抽得的价值4888元的ipad掌上电脑,商场在发放奖品时,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对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抽奖方式下的会计处理。 购进奖品时: 借:库存商品(的ipad掌上电脑) 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680 贷:银行存款 4680 发放奖品时: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的ipad掌上电脑) 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4888×17%. 同时代扣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收款4888×2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相关阅读:单位给职工发月饼要缴个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月饼也得缴个税。 如果单位、企业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根据有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处以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