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一家餐饮企业。今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丙公司,经营餐饮酒店业务。其中甲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该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800万元,评估价值(公允价值)1000万元,享有40%股份,乙公司以资金1500万元进行投资,享有60%股份。同期丙公司对该土地进行了“三通一平”处理。今年6月,甲公司将其持有的40%的股权以1400万元价格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持有丙公司100%股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视同销售收入。甲公司将土地使用权投资给丙公司,因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了改变,应确认收入的实现,该土地使用权公允价值1000万元与账面价值800万元的差额200万元应计入甲公司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 甲公司转让股权的行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因此,甲企业相应的投资成本是可以扣除的。应将股权转让价格1400万元与投资资产的成本1000万元的差额400万元计入甲公司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乙公司向丙公司投资1500万元以及收购甲公司持有的40%股权的行为,均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