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房地产公司成立于2007年2月,股东由某投资有限公司、某集团公司构成,随后购得327亩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开发的楼盘有A、B、C、D4栋高层楼房。 某地税局稽查局于2010年3月对该房地产公司进行稽查。按照惯例,稽查人员先检查该公司“预收账款”账户。从账面上看,2007年~2009年,该公司预售商品房收取的预收款有1亿元,基本都按期缴纳了营业税等税金,仅将少数预售房款以及“他项权利登记费”、“抵押手续费”等代收款项列入“其他应付款”科目而少缴了20余万元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同时少缴了土地使用税和部分印花税,未发现其他问题。 现场检查完毕后,稽查人员在科室的案情讨论会上汇报了上述问题。其中在汇报印花税部分时提到,该房地产公司“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反映从某机电设备销售公司借款4320万元,没有按借款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据该公司财务人员解释是因公司开发资金不足,就找老板朋友开的某机电设备销售公司分几次借了4320万元。 科室负责人听到这里顿生疑惑,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一个机电设备销售公司居然能有几千万元的资金外借给房地产公司?于是要求稽查人员次日再去该房地产公司,将这几笔借款的来龙去脉查清楚。次日,稽查人员到该公司复查,该公司财务人员仍坚持上述说法,并表示当时认为这不是从银行贷款就没有缴纳印花税,如果稽查局认定要按借款合同税目缴印花税,公司愿意马上补缴。 为了查清问题的真相,稽查局决定就此展开外部调查。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稽查局向某机电设备销售公司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二)》,对该机电设备销售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等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的确分几次将累计4320万元资金“借给”了某房地产公司,但奇怪的是,该机电设备销售公司几年来居然没有一分钱的销售收入,那么其借出去的几千万元资金是怎么来的?稽查人员再对“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检查,发现其资金来自几十个自然人。随后对公司的注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这家机电设备销售公司的大股东与某房地产公司的大股东都是某矿业集团公司。 几经周折终于查明,这家机电设备销售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都是某集团公司的下属控股公司,在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楼盘中有一部分是定向销售给某集团公司的职工,其购房款先由机电设备销售公司出面向职工收取并开具收款收据,2001年~2009年共收取售房款4300多万元,再由该机电设备销售公司以往来借款的名义汇给某房地产公司。某房地产公司在收到上述4320万元售房款后列入往来款中,没有作为预收售房款申报纳税,少缴营业税等税款240余万元。 稽查局根据查证的情况经过研究和集体审理认定,该房地产公司采取将收取的售房款挂列往来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已构成偷税,决定责令其限期补缴少缴的营业税等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同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 在接到稽查局的处理、处罚决定书后,该房地产公司按期缴纳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随后,该公司负责人道出了事情的原委:当初公司曾就此事咨询了某税务师事务所,为了少付咨询代理费就没有与事务所签订正式代理合同,在支付了几千元劳务费后,事务所以私人帮忙的形式帮公司就向集团内部职工出售房屋的纳税事项进行了筹划,公司根据筹划方案进行了如上操作,本以为占了便宜,没想到因此违反了税法规定,不但要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还被处以罚款。稽查人员指出,对于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追究代理人的责任,由于该房地产公司没有与事务所签订正式的代理合同,税务机关没有确凿证据来追究代理人的责任,“山寨筹划”引发的违法后果只能由该房地产公司自行承担。 分析 往来款科目有可能是隐匿巨额税款的金库。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可疑的往来款项一定要追查到底,不能听凭纳税人的解释就了事,更不能有怕麻烦的思想。只有追根溯源,事实真相才能大白。 (来自中国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