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发布《小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小准则》),要求从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财政部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小制度》)同时废止。本文结合案例,就新旧规定的差异进行探讨。 与存货核算有关的科目变化 科目增加:《小制度》存货只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小准则》存货的日常核算可以按实际成本,也可以按计划成本,增加了与计划成本法相对应的科目“材料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另外,为提高《小准则》涉及领域广泛的适应性和包容性,增加了“周转材料”与“消耗性生物资产”等科目。 科目取消:取消了“委托代销商品”以及“待摊费用”等科目。《小准则》对所有资产不再计提减值准备,故取消了“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资产实际损失的确定参照了《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认定标准,减少了财税差异,不像《企业会计准则》那样要考虑时间性差异并进行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即《小准则》会计处理原则上采取与税法一致的标准,灵活直接,便于推广和实务操作。 科目变更:《小准则》将“材料”科目变更为 “原材料”科目。 有关存货的实务处理分析 为分析新旧存货规定的主要变化,举例说明如下。 兴华公司是小型工业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存货的业务如下,请简单作出下列业务的账务处理,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 1.采购材料A支付价款35.1万元(含税金5.1万元)用于加工生产甲产品,并取得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采购过程中发生运费5万元,取得专业运费发票,其中包括3万元建设基金。另支付装卸费6000元和保险费1500元,取得普通发票,以上款项均已支付。 借:原材料——A 354000(倒挤)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4500 (51000+50000×7%) 贷:银行存款 408500(351000+50000+6000+1500)。 另外,《小准则》取消了商品流通企业运输费、仓储费等费用不计入成本的规定,与工业企业会计处理一致。 2.公司为提高产品竞争力,采用高科技开发一种新产品乙,在开发生产过程中因自有资金不足, 9月30日取得专门借款5万元,贷款期限1年,贷款利率8%。 注:筹措专门借款生产开发的乙产品,如果不需要相当长时间,则不属于资本化的范围,借款费用应记入“财务费用”科目,否则,应该将借款费用资本化,记入存货的成本“生产成本”等。此处理有别于《小制度》,但与《企业会计准则》一致。 3.2月20日,公司接受利国公司产品投资(兴华公司作为原材料管理和核算),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款为400万元,增值税额为68万元。假定兴华公司的股本总额为3000万元,利国公司在兴华公司享有的份额为10%,此合同价为公允价。 借:原材料 4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000 贷:股本——利国公司 30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680000。 注:《小准则》对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确定,不再按《小制度》规定的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这与《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税务处理相同。 4.6月中旬,企业因暴雨毁损库存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实际成本为20000元,收回残料价值800元,保险公司赔偿11600元。该企业购入材料的增值税税率为17%。 批准处理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23400 贷:原材料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00。 批准处理后: 借:原材料 8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800 借:其他应收款 116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1600。 期末经董事会批复,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11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1000。 注:《小准则》将盘盈存货实现的收益记入“营业外收入”,不再冲减“管理费用”;盘亏存货发生的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不再记入“管理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对企业盘亏的存货,以该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规定,这项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