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法》实施“满月” 中小排量乘用车受益
发表时间:2012/2/15
《车船税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小排量车主成为本次车船税立法改革的受益者。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显示,《车船税法》实施后,全年可减轻中小排量车主负担超过28亿元。

《车船税法》是在原《车船税暂行条例》的基础上改革完善的。《车船税法》与原《车船税暂行条例》相比,最大的区别是将乘用车由按辆征收改为按排气量大小划分不同税额区间征收,具体税额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车船税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从各地公布的税额标准来看,与原来按照《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相比,排气量1.6升(含)以下乘用车的税负下降较多,排气量1.6升以上至2.0升(含)乘用车税负基本保持不变。发动机排气量在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税额标准全国平均下降了29.76%。据测算,全年可减轻该类乘用车车主的负担超过8亿元。发动机排气量在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乘用车,税额标准全国平均下降了16.89%。据测算,全年可减轻该类乘用车车主的负担近20亿元;发动机排气量在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乘用车,全国平均税额标准基本保持了原税负水平。

据了解,各地在降低中小排气量乘用车税负的同时,强化了对大排气量乘用车的税收调节,体现了国家促进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的政策导向。另外,各地根据法律授权,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基本都给予定期减免车船税的税收优惠。

据介绍,各地税务机关积极贯彻落实《车船税法》,严格执行新税额标准和税收优惠政策,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地方政府出台车船税税额标准前,辽宁、江西、重庆、湖北、海南、甘肃、浙江、山东、贵州、新疆、河南、云南等地的地税部门积极做好税源调查、税额标准测算比较等基础工作。在地方政府出台车船税税额标准后,各地税务机关通过广播、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进行宣传,并及时修改征管系统,协助扣缴义务人升级软件。在《车船税法》实施后,各地税务机关严格按照新的税额标准征收车船税,及时办理减免税手续。如浙江省地税局根据省政府规定,截至今年1月30日,已为公交公司办理2012年度的车船税减免税共计4085万元,支持了公共交通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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