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实施了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要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一定都能抵扣 例如:2010年1月,甲公司购入中央空调一套用于办公楼,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000元,以银行存款转账支付。 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中央空调 2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税法解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例如:乙公司于2010年3月转让2008年购入的小汽车一辆,原价为240000元,累计已提取折旧100000元,取得变价收入107120元,款项已收到。 会计处理: (一)乙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40000 累计折旧 100000 贷:固定资产 240000 (2)收取价款 借:银行存款 10712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7120 (3)计算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107120÷(1+4%)×4%÷2=2060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6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060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 3494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4940 (二)乙公司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40000 累计折旧 100000 贷:固定资产 240000 (2)收取价款 借:银行存款 10712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7120 (3)计算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107120÷(1+3%)×2%=2080.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8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080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 3496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4960 税法解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例如:A企业于2011年6月转让2009年6月购入的一台设备,该设备原价为200000元,累计已提取折旧80000元,取得变价收入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已经收到全部款项。该设备购进时所含增值税34000元已抵扣。 会计处理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20000 累计折旧 8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2)计算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1000000×17%=17000 (3)收取价款和增值税额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00 税法解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 例如:B公司损失笔记本电脑3台,系2010年11月办公室被盗所致,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取得了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但未获得任何赔偿。该3台电脑系2009年11月购置,原值为36000元,增值税税额已抵扣,已提取折旧12000元(暂不考虑保险理赔及责任人赔偿)。 会计处理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4000 累计折旧 12000 贷:固定资产 36000 (2)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36000-12000)×17%=4080 借:固定资产清理 408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080 (3)结转固定资产清理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 2808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8080 税法解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 例如:2009年12月,C公司购入电脑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9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5300元,已抵扣。2010年12月,公司将该批电脑通过当地红十字协会捐赠给灾区希望小学,该批电脑已提取折旧30000元。 会计处理: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60000 累计折旧 30000 贷:固定资产 90000 (2)计算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90000-30000)×17%=102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3)结转固定资产清理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 702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0200 税法解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综上所述,固定资产的购置与处理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发生的一项经济业务,准确把握相关税收政策和进行正确会计核算,避免未遵循税法带来的涉税风险和财务损失,防患于未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