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权拒绝提供“违规”报表
发表时间:2004/6/1 9:45:30
企业有权拒绝提供“违规”报表

中国财经报消息:“全国统一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编报制度依法由财政部制定,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编报制度属于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的组成部分,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应当依法对外提供。”日前,财政部就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编报管理有关问题作出上述重申。

财政部作出的上述重申缘自一些部门的情况反映。近来,在财政部印发了《2003年度企业会计决算报表》(财统[2003]2号)之后,有些机构又擅自向部门、单位布置所谓的“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这些单位、部门对此反映强烈。

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会计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财政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制定并公布包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在内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财政部“制定财务会计报告的具体编报办法”。因此,其他部门无权制定、修改国家统一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格式、内容和编报办法。

根据《会计法》第二十二条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企业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会计法》和财政部制定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因此,以违反规定要求部门编报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部门、企业有权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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