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无原值房产如何征税?
发表时间:2004/6/7 15:21:59


根据(87)市税三字334号文件和京财税(2000)1718号文件规定,对于企业无房产原值或房产原值明显偏低,且属95年以前建造的房屋,按以下房屋估价标准执行;
一般楼房可暂按每平方米210元,逾龄旧楼房按平瓦房140元计算;砖木结构平房、瓦房旧的按每平方米70元,新建、翻建以及利用古建筑经营的。按每平方米140元计算;
95年(含95年)以后建造的房屋,企业自建房暂按下列房屋估价标准执行:钢结构、钢混结构的按每平方米1500元计算;砖混结构按每平方米1100元计算;砖木结构、其他结构按每平方米500元计算。对于企业外购无房产原值或房产原值明显偏低的房屋,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
以上房价是按余值计算的,均不再减除30%。活动房因材料各异、造价悬殊较大,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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