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有关所得税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5号的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14/7/28
  近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有关所得税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5号),现将该公告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必要性
  建筑企业外出经营是其固有的生产经营特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法人税制的要求,企业所得税应该在登记注册地缴纳。其中对于跨省经营企业,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征收管理办法;对于仅在四川省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或以项目部形式经营的,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没有联合制定征收管理办法之前,其企业所得税应在企业总机构登记注册地缴纳。但各地税务机关经常以建筑企业核算不健全、为核定征收企业等为由,对在本地经营的外来建筑企业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引起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和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矛盾。
  建筑企业实际经营中大量还存在挂靠、转包等违规经营行为,实际经营者往往并非建筑企业本身,于是税务机关经常以纳税主体为自然人为由在代开建筑业发票时强行征收个人所得税,引起税务机关和建筑企业纳税人的涉税纠纷。
  为了理顺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征管关系,协调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和经营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矛盾,出台了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本公告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其中正文八条,附件一件。正文中首先对跨省经营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强调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处理;第二条规定仅在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按川财预[2014]62号执行;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对仅在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设立项目部的,以外管证登记报验和纳税人出具附件所规定的《企业自营业务承诺书》情况区分自营和非自营进行分类处理;第六条对建筑企业设立的项目部的雇员的个人所得税强调按规定(国税发〔1996〕127号)进行处理,不能将之混同于生产经营性质所得处理;第七条界定了适用本公告的“建筑”企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属于“建筑业”门类的各行业为准;第八条规定了本公告的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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