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的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相关规定,经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共同研究,对营改增工作中的相关事项进行明确,以实现营改增试点工作各项税收业务的无缝衔接和平稳过渡,保障我省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公告明确的内容 (一)为确保营改增全面实施后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和规范管理,对试点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报验、缴销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二)为确保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顺利完成首期申报,对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相关事宜进行了明确。 (三)为确保试点纳税人税款缴纳工作顺利实现,对试点纳税人税款缴纳事项进行了明确。 (四)为确保试点纳税人在营改增期间正常使用发票,对试点纳税人发票的领用、缴销和有奖发票兑奖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三、《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为保证营改增工作顺利实施,有利于纳税人办理相关事宜,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