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税局八条措施力促民营经济发展
发表时间:2004/6/11 16:15:02
省地税局八条措施力促民营经济发展


近日,省地税局向各级地税机关发出通知并向社会公开承诺,切实用好、用活、用够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西部大开发、发展高新技术、加快技术改造等税收优惠政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决不保留”,大力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一、是对新办的民营经济性质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以下同),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民营经济性质的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以下同),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是对现有的民营经济性质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三、是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是鼓励发展民营经济性质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对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五、是对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的民营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是对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民营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七、是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生态环境建设。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还草产出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农林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
八、是鼓励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成立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对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省地税局还由局领导牵头,重点抓好对省党政暨经贸合作代表团与五省市订立的272个签约项目的优质服务。在县以上地税局建立重点民营企业联系制度,并将民营经济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在服务方式上,进一步改革纳税申报方式,对纳税人实行银行网点、电话、网络等多元化纳税申报方式,让纳税人有多种选择;实行首问责任制、导税服务等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以“上门服务”为重点,推行提醒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首问服务、限时服务“六项服务”。挖掘税收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模式,拓展服务领域,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和政策允许的力所能及的帮助,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做到“向纳税人征税,为纳税人服务,使纳税人满意”,营造税收增长和民营经济发展“双赢”的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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