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高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 项目审批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均按简易审批程序办理。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以自有资金投入的项目,实行申报备案制。 (二)外商投资者在高新区投资,其规模不受限制。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审批;3000万美元以上的由高新区管委会审核转报。凡生产国家非配额许可证限制的产品,在外汇收支自行平衡的前提下,其内外销比例由企业自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投资菜篮子工程及“三高”农业科技开发项目的外资企业,其产品可100%内销。 二、 企业注册 (一)改企业设立审批为直接申报登记。除外资、金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批和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企业外,企业设立不再申报审批,由企业直接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对开办和改建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的30%;申请开办生产型、科技型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私人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的50%,可先行注册,随后在规定期限内补足注册资本。 (三)由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商标、技术等无形资产,经资产评估,可抵充不超过35%的注册资本。 (四)在申报材料齐备的前提下,内资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外资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完注册登记手续。 三、 土地使用 (一)高新区内土地,除教育、卫生、市政设施、行政办公、公益服务性等项目用地可采用划拨方式外,其余项目用地原则上均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其中,工业科研项目用地可采取出让或年租(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价格按不同区位、用途分别实行不同的标准价。商业、金融、办公、房地产等综合用地实行市场价。 (二)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用地规模超过50亩或项目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生产科研性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在10年内分期付清。在支付土地出让金的50%以后,即可办理有关土地手续。 (三)在区内从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普通中、小学校、普通公益性幼儿园、农贸市场、医院等公益性配套设施建设的项目,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免收市政设施配套费。 (四)有关减免的建设费用 1、生产性项目:其生产企业厂房、科研楼及配套用房(不包括职工宿舍)免收人防建设费。内资企业减半收取市政设施配套费,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和外资一般企业减按1/4收取,外资高新技术企业免收市政设施配套费。非砖混结构建筑免收墙改基金。 2、房地产开发项目:由高新区出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免收商业网点费,市政设施配套费减按60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外资房地产企业综合报建费减按70元/平方米收取。凡是室内停车位(含地下室及地面建筑)超过总户数2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免收人防建设配套费。由高新区出让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免收雨污水碰管费,按规划与城市道路接口,每个开口宽度在6米以下的免收开口接道费。非砖混结构建筑免收墙改基金。建筑容积率(扣除地下室)低于拨地协议(或土地出让合同)给定的容积率指标时,按实际降低的比例减免市政设施配套费。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工业、文化、科技、教育、卫生项目用地50年;商业、娱乐、旅游项目用地40年;居住用地70年;期满后若需续用,应再办理续用手续。 四、 财税政策 (一)在高新区注册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认定后,从取得经营收入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高新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性企业自筹资金新建的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零税率计征。 (三)在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以下优惠: 1、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由财政返还其企业所得税超过10%的部分。 2、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实,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经海关保税监管,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如果这些进口免税的料、件不能加工复出口,在国内销售时,应补缴已免征的税款。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和另有规定的产品外,经申请给予优先办理出口产品退税。 4、高新技术企业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项目投产后,不论该企业以前是否享受过所得税减免优惠,经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财政部门批准,对该项目所获利润给予一定期限返还所得税的优惠。 5、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应纳所得税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享受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所得税额的政策。 6、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成果,其技术转让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服务和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 (四)进区外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 1、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不低于10%,下同)。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各税10年。经营期不足10年的,免征地方各税4年。企业生产用进口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产品出口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将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在高新区办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外资企业,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税款的40%;用于举办扩建产品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出口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税款。 4、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农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各税10年。 5、对区内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允许外方在合作期内优先享受其收费收益。 (五)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底所得不足弥补的,可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5年。 (六)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加速折旧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加速抵扣的政策。 (七)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在高新区内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及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企业单位的服务或劳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技术成果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新办的从事咨询(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2年免征所得税;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的征收所得税;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旅游、仓储、物业管理及居民服务、餐饮及文教卫生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1年。 (八)除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外,新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经营规模(年产值或年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从实现销售收入之日起;或国内大中型企业(集团)总部迁入高新区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第1-2年由受益财政按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部分的65%、营业税的85%和所得税的100%,第3、4、5年由受益财政分别按其当年缴纳的增值税地方部分的45%、35%、20%,营业税的65%、45%、25%,所得税的80%、60%、30%安排支出,扶持企业。 (九)除国家优惠政策外,新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非生产性企业经营年限在10年以上的,经营规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新办的商业和物资供销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营规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从实现销售收入起,第1年由受益财政按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部分的65%、营业税的85%和所得税的100%,第2、3年由受益财政分别按其当年缴纳增值税地方部分的45%、30%,营业税的60%、40%和所得税的80%、50%安排支出,扶持企业。 (十)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自开业之日起5年内免征所得税。 (十一)新办的劳动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自开业之日起在3年内免征所得税。 (十二)对特困企业下岗人员和国有企业减人增效分流人员新办的从事商业、旅游业、服务业、饮食业、咨询业等第三产业的独立核算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1年。 (十三)以安置特困企业下岗人员和国有企业减人增效分流人员的企业,其当年安置下岗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50%,可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新安置上述人员占原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十四)对纳税额较大的重点企业(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除享受上述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外,经管委会批准,还可享受更加优惠的财政扶持政策。 (十五)企业同时符合多项财政返还优惠政策条件,可以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政策。 (十六)区内现有企业,可以比照已经享受优惠的条件和年限,继续享受本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十七)区内企业可以同时享受四川省、成都市的有关优惠政策。 五、 配套措施 (一)出国留学获得博士、硕士学位及学有所成人员到区内领办、创办企业或到区内企业工作,调入区内的有正高级职称或有国家级、省级重大发明的人才、有特殊技能的高级技工,予以优先审批,办理调入手续,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补偿费;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其本人免收、配偶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补偿费。 (二)在区内投资4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或一次性为高新区引进低息(或无息)资金500万元以上的,可给予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入户指标,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补偿费。投资200万元以上或一次性为高新区引进低息(或无息)资金300万元以上的,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子女的入户减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补偿费。 (三)出国留学获得博士、硕士学位或学有成就人员到区内单位工作的,单位可一次性发给20万元人民币以下现金或折合2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住房、汽车等实物作为奖励。 (四)区内企业的外地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高新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经高新区有关部门批准,其子女在就学等方面可享受高新区常住户口的待遇。 (五)外地大中型企业(集团)将总部迁入高新区,并在高新区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的,可将10名专职人员迁入成都市区;总部迁入并在高新区建立生产基地的,可再适当增加专业人才迁入成都市区的数额;主要负责人可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补偿费。 (六)在区内企业任职2年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经企业申请,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可给予入户指标。 (七)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有关人员因公出国、赴港,高新区外事、组织部门予以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八)区内企业使用非成都市常住户口的人员,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可免缴外地劳动力管理费。 (九)设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区内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 (十)建立人才资源管理体系,为区内企事业单位提供人才信息、人才招聘、人才培训、人事代理、人事档案管理等服务。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接收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可优先解决外地生源接收入户指标。 (十一)设立留学人员创业服务中心,对有资格认证的留学人员到区内从事科研、开发和生产经营提供优惠条件和服务。 (十二)在高新区范围内,不分企业所有制和使用员工身份界限,实施统一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险政策,为企事业单位和职工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险服务。 (十三)根据成都市的规定,市级有关部门对区内企事业单位进行检查、收费、罚款等,必须经高新区管委会同意,由高新区有关职能部门执行,否则,企业单位有权拒绝并向高新区管委会举报。 六、 奖励办法 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高新区及街乡都从本级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招商引资奖励金”,用于对项目引进者的奖励。高新区财政每年拨款300万元设立“招商引资奖励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