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旧费成了出租车公司逃税通道
发表时间:2004/9/16 14:50:12
日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地税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全市出租汽车企业进行了一次摸底调查,在调查中发现,70%左右的出租汽车公司处于亏损状态,违规提取车辆折旧费成为企业亏损而无需纳税的最主要原因。
  截至2003年底,哈尔滨市出租汽车已达11423辆,从业人员26000余人,年上缴税费2.4亿元。但据地税部门调查,70%左右的出租汽车公司处于亏损状态,20%左右维持盈亏平衡,而盈利的出租汽车公司仅占行业总数的10%。
  据地税部门工作人员分析,出租汽车企业属服务性企业,无需生产制造过程,其收入主要来自对发包车辆收取的管理费,受季节或其他因素影响较小,发生费用相对固定。因此,发生亏损的可能性很小。道里区地税部门通过对20余家出租汽车公司会计账目检查发现,在出租汽车公司的各项费用中,公司提取的车辆折旧费占支出费用总额比重较大,而全市至少90%以上的出租汽车公司都存在这种情况。
  据地税部门工作人员介绍,虽然工商部门为出租汽车司机全部办理了个体营业执照,但实际上,哈尔滨市完全属于个体的出租汽车不到500辆,其余车辆均为公司出租经营方式,俗称“买断”,即出租汽车公司购买车辆并办理出租车各项营运手续后,发包给司机经营。这种发包的实质是出租司机与出租汽车公司签订合同并交纳一定数额的抵押金后取得营运权,出租汽车公司的这种发包经营方式实质上是一种融资租赁行为。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对于融资租赁的资产由承租方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出租方不允许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而事实上,哈尔滨市所有的出租汽车公司都在提取折旧费。
  以一个拥有200辆出租汽车的公司为例,哈尔滨市从事营运的出租车大多为捷达车型,每辆出租车的入账价值为10万元左右,200台出租车价值总计为2000万元。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交通运输工具的折旧年限为5年,扣除5%的净残值,该企业每年提取的折旧额为76万元。剔除自营部分约20%的折旧额,其发包车辆的折旧额为60.8万元。折旧费计入企业管理费用后,致使企业利润减少,造成企业偷逃企业所得税20万元。哈尔滨市有138家出租汽车企业,由此减少的税收不是一个小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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