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日报讯记者昨(22)日从省国税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程序,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期限规定为从出口报关之日起90天内。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此规定从今年6月1日起执行。 今年1-5月,全省累计办理免抵、退税16.28亿元,同比增长163%。其中,解决陈欠12.82亿元,同比增长122%;办理今年新发生的退(免)税3.46亿元,同比增长7倍。剔除个别因素,目前我省的陈欠退税已基本解决。考虑到出口企业因收汇期较长、外汇核销手续繁琐等原因无法及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实际,国税局有关人士表示,对管理规范、纳税信誉好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尚未到期结汇的,国税局将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先予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企业在出口后180天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出口收汇核销单即可。 (四川日报6月23日经济版 本报记者黄志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