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项改革
发表时间:2005/6/7 16:16:54

www.ctaxnews.com.cn  2005-05-31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获悉,社会各界期盼已久的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立法进程,正在按照人大立法计划如期进行,修改方案将在今年8月由国务院提请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从而进入人大立法的“一读”程序。

  这项改革的社会关注度和影响面极高亦极大,但各种迹象显示,有关政策并不会像人们预期的那样有大的改动。“此次改革是‘小改’,只对其中两三条做出修改。”参与此项改革的一位知情人士对记者透露。

  具体而言,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两项:一是调整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此即人们习惯性所称的“起征点”;二是扩大纳税人申报的范围。

  起征点问题历来最为敏感。此次改革将把起征点由原来的800元调整到1200元。这是中央确定的基数,地方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上下浮动20%.即富裕地区向上浮动,贫困地区向下浮动,由此体现地区差异。据悉,起征点最低将为960元,最高将达到1440元。

  “扩大纳税申报范围”的含义是:过去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方式,是由单位代扣代缴为主,结合纳税人主动申报。如占很大比例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必须由单位代扣代缴。此次改革后,凡是没有代扣代缴单位者,都要求其自行申报。

  改革前,有多种收入者如果单项收入达不到纳税标准,可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改革后,规定由纳税人自行申报,若不申报属于违法行为,这样实际上扩大了申报的范围。

  此次改革尽管不复杂,但起征点的调整却具有足够的敏感性。

  从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出台到1999年的19年间,个人所得税法曾有过“一大一小”两次修正,但800元“起征点”都岿然未动,与两次修正失之交臂。

  第一次修改是在1993年,当时中国税制正进行全面性、整体性、结构性和规范性的改革,个人所得税改革也不例外,其中绝大多数条款都作了调整和改动。第二次修改是在1999年8月,只是删去有关“免纳个人所得税中的储蓄存款利息”的内容,代之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显然,第二次修正,是为开征利息税提供法律依据。1999年11月1日,恢复征收利息税。在当时通货紧缩的宏观经济背景下,此举的用意在于用利率这一杠杆,把老百姓的储蓄从银行赶向市场,以此“拉动内需”。

  从1980年到1999年的19年间,中国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但两次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正,只是将“工资、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就超过800元的部分纳税”这一条款,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表述虽然更加规范,但800元的扣除标准未作任何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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