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集资分红款未代扣个税被追缴
发表时间:2005/10/13 16:55:15
近日,深圳市地税第七稽查局对辖区某地产集团公司进行例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对会员进行过内部集资,并在2001年至2003年共发放集资分红款933万元,但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根据有关税法规定,第七稽查局依法对该集团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事后,该公司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并已代扣代缴三个年度集资分红个人所得税共18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六条和第八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且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因此发放集资分红的单位应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例:
某企业内部集资,每个职工集资5000元(一年期),从2000年1月起计息,年息为8%,则到期付息时每个职工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利息、股息、红利的适用税率为20%)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8% = 400(元)
应纳税额 = 400×20% = 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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