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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超越财税快讯》第一期 总第一期
发表时间:2006/8/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下发后,原执行效益工资的企业,可继续执行,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两低于”原则依据实际发生数对工效挂钩企业加强审核检查。
对执行计税工资,且效益好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计税工资可上浮20%。
根据财基字[1999]74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初期,无营业收入或能够取得少量的营业收入,但确需发生业务招待费的,可按开发成本的当年借方发生额的60%预计营业收入。预计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按0.5%据实扣除,在1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3%据实扣除。
经有关部门批准,对实行年薪制企业部分人员的工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应同企业其他人员的工资合并计算,统一按照月人均不超过800元的标准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住房维修基金,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扣除。
凡享受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签章,避免重复使用,以利于加强管理。
国有企业实行年薪制,须经同级政府部门批准,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按年薪制计算;非国有企业一律不许按年薪制计征个人所得税。

—— 摘自成地税函[2005]14号

注:以上政策适用于成都地税征管的企业,其他省属企业、国税征管的企业按主管税务局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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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OO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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