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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超越财税快讯》第十三期 总第十三期
发表时间:2006/8/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
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国税函
(2005)8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下发之后,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在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的执行时间方面掌握不一。为规范执行政策,现明确如下:
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税务质疑约谈的通知
成地税发〔2005〕130号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不断强化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营造和谐税收环境,市局决定,从今年起,在全市地税系统推行税务质疑约谈。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质疑约谈的内涵
税务质疑约谈,是指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申报纳税情况及有关涉税资料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纳税异常和疑点,在实施税务检查前,主动约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解释说明税务机关提出的涉税疑问,促使其自查自纠的一种税收管理方法。
 二、推行税务质疑约谈的意义
推行税务质疑约谈是税务机关切实转变作风、创新管理机制、推行以人为本、优化纳税服务的新举措,它集税法宣传、优化服务、规范执法为一体。通过质疑约谈,构建征纳双方在法律面前平等交流与对话的新机制,可以使税务机关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辅导和税收政策宣传,有利于提高纳税遵从,促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发现问题,迅速纠正违法,降低处罚风险,体现文明执法。
推行税务质疑约谈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级地税机关一定要做好组织领导,加强征管与稽查的衔接,认真处理好税收执法与优质服务的关系,把工作做深做细做透,确保税务质疑约谈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税务质疑约谈的依据和对象
税务质疑约谈的依据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交给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税务质疑约谈的对象主要是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果有根据认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情况异常,也可以实行质疑约谈。
 四、税务质疑约谈的范围
(一)税务所的税务质疑约谈由税收管理员负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税务质疑约谈:
1、未按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
2、不按规定报送涉税资料的;
3、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有偏差的,或可能出现严重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
4、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税负水平低于行业平均税负水平10%(含本数)以上。行业平均税负水平由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测定。
5、纳税申报出现异常现象。如连续3个月未申报、逾期申报、零申报的,或申报不实、申报额出现异常、申报未缴税等。
6、应税所得率低于最低标准应税所得率20%(含本数)以上;
7、当期缴纳的代扣、代收税款比上期或比上年同期减少20%以上;
8、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低于按照核定征收(代征)方式计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10%(含本数)以上的;
9、纳税情况与其生产经营情况明显不符。如:
(1)本期比上期或比上年同期,销售(经营)收入、利润(收益)、资产、职工人数、发票领购数量等项目中有一项或多项增加,但申报纳税数额却减少或增长比例明显偏低的;
(2)本期比上期或比上年同期,销售(经营)收入增加(或减少),或成本费用明显增加,但申报纳税数额却减少的;
10、财务制度不健全、帐目混乱;
11、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
12、税务机关认为可以提出质疑的其他情况。
(二)稽查局的税务质疑约谈由稽查选案部门负责,并在确定稽查对象前进行。
1、对初步确定为稽查对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申报纳税情况及有关资料进行分析比对发现异常和疑点的,稽查局可以进行税务质疑约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部门不进行税务质疑约谈:
(1)署名举报以及有具体线索或翔实材料的匿名举报;
(2)上级交办及有关部门转办的案件;
(3)按照规定对税务稽查案件进行复查的案件;
(4)进行质疑约谈可能有碍税务稽查的其他案件。
 五、税务质疑约谈的方式
(一)书面约谈。税务机关向质疑约谈对象发出《税务质疑书》,约谈对象收到《税务质疑书》后,在实施税务质疑约谈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内进行自查核实,并进行书面答复,答复时附上《纳税自查报告表》。
(二)直接面谈,即质疑约谈对象与税务人员面对面交谈。税务机关向质疑约谈对象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约谈对象收到《税务约谈通知书》后,在实施税务质疑约谈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或在质疑约谈对象的业务场所进行解释答复,答复时附上《纳税自查报告表》。
(三)委托约谈,即质疑约谈对象委托中介机构代为答复。质疑约谈对象可以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对其纳税情况进行审查,并制作书面答复或在质疑约谈对象业务场所、或到税务机关进行解释答复。
 六、税务质疑约谈的程序
(一)确定质疑约谈对象后,税收管理员或稽查选案部门税务人员填写《税务质疑约谈申请表》,经所长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前三天向质疑约谈对象发出《税务质疑书》或《税务约谈通知书》,要求质疑约谈对象限期答复或作出解释,并发给《纳税自查报告表》,责成质疑约谈对象自查自纠。
税务机关发出《税务质疑书》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使用送达回证。税务机关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时,与质疑约谈对象共同商定明确质疑约

谈地点,在质疑约谈对象业务场所或到实施质疑约谈税务机关,并在《税务约谈通知书》上注明,同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使用送达回证。
(二)质疑约谈对象与税务人员面谈的,税务机关应安排两名以上税务人员(下称质疑约谈人员)与质疑约谈对象面谈。在约谈过程中,由质疑约谈人员填写《税务质疑约谈记录》,参加质疑约谈的双方应在《税务质疑约谈记录》上签字确认。税务机关应将质疑约谈资料逐户登记造册存档。
 七、税务质疑约谈的结果处理
(一)质疑约谈对象在答复期限内,发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应当补缴有关税款。税务机关对质疑约谈对象在答复期限内补缴税款的,依法加收滞纳金。
(二)质疑约谈对象在答复中说明应补缴税款而未在答复期限内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予以核实应补税款后,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可根据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质疑约谈人员对质疑约谈对象报送的《纳税自查报告表》及有关情况说明等资料进行审核,认为纳税自查情况和说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提出不予检查的建议;认为纳税自查结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绝质疑约谈、逾期不进行自查自纠的,应建议实施税务检查。 税务所经约谈后移交稽查局的,稽查局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将处理情况进行反馈。 对以上结果的处理,质疑约谈人员应制作《税务质疑约谈处理书》,由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审核部门建议移送稽查局或实施税务稽查的,须报主管领导审批。
各局在组织实行税务质疑约谈过程中,可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情况,应及时反馈到市局。
附件:1、《税务质疑约谈申请表》
2、《税务质疑书》
3、《税务约谈通知书》
4、《纳税自查报告表》
5、《税务质疑约谈记录》
6、《税务质疑约谈处理书》
7、《税务质疑约谈登记表》

务局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国税函151号(2005)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工作机制。纳税评估是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源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有效措施。去年10月份以来,各地根据省局下发的《四川省国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摸索出了一些路子。今年3月,总局又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提升了纳税评估工作统一规范的层次。各级国税机关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四川省国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全面推进我省纳税评估工作的深入、规范开展。
 二、规范运作,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管理。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其范围应当覆盖国税机关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的所有税种。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承担具体实施纳税评估的工作任务。各市、州局要根据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局关于纳税评估的要求制定纳税评估实施办法,细化和规范纳税评估操作方法和操作程序。要根据所辖税源规模、管户数量、纳税状况等征管工作情况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要明确划分纳税评估与日常检查、税务稽查的业务边界,不得以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代替纳税评估,经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有偷、逃、骗、抗税嫌疑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应当移交稽查部门处理。要根据税源结构和重点行业确定切合本地实际的“主控”指标,采用定量评估和定性分析相结合、计算机处理与手工操作相结合的方法搞好纳税评估。要及时总结、分析纳税评估工作情况,不断优化纳税评估手段,完善纳税评估方法。
 三、加强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纳税评估能力。纳税评估工作对税务人员,特别是对税收管理员掌握税收政策、财务知识、法律知识的程度和管理能力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国税机关应有针对性地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税务人员业务能力和操作技能,更好的适应纳税评估工作的需要。
 四、统一组织,切实做好2005年的纳税评估工作。2005年,省局选择在采掘业和商业企业中开展专项评估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省局的统一要求,高度重视此次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在评估工作中,各单位要按照省局确定的评估计划户数,在指定范围内,合理确定评估对象,扎实开展工作,确保评估质量。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在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1. 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意见
2. 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实施意见
3. 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实施意见


垂询电话:028--86527667、86528936转咨询台
传 真:028--86528291
网 址:www.chaoyuetax.com

四川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2005年《超越财税快讯》第十三期 总第十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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