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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超越财税快讯》总第53期,关于成都市五城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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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成都市五城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成房办〔2008〕60号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二、成都市五城区土地范围仍按二环以内、二环至三环之间、三环以外三个环域划分不变。
  三、成都市五城区不同环域范围土地上按建筑面积计算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做适当调整,经测算后确定为:
  二环以内:5780元/平方米
  二环至三环之间:5080 元/平方米
  三环以外:4730元/平方米
  四、此标准自2008年4月20日起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说明:截止2008年4月19日前的交易(新建商品房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二手房以受理买卖过户登记的时间为准)仍按照原来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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