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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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6/8/9 |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以下简称《换证通知》)转发你们,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税务登记证规格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491号)精神,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时间安排 全省国税系统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准备阶段:时间为2006年7月31日前。各地要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情况,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争取党政领导和广大纳税人的支持和理解;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为换证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和条件。省局拟定了统一的换证公告文本(见附件1),各地要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同时制作纸质公告在各办税服务厅内张贴,公告的落款单位统一为“×××国家税务局翻印”,加盖翻印单位的印章;落款时间统一为“二〇〇六年七月”。 (二)换证实施阶段:时间为2006年8月1日至11月30日。开展换证工作是摸清家底、加强税源监控管理的重要举措,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做到统筹安排、精心实施。在换证过程中,要采取切实措施,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优质服务;要加强辅导,帮助纳税人正确填写税务登记表,确保采集信息的真实、准确;要严格执行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严禁违规收费、搭车收费;同时要认真落实总局关于纳税人可不更换副本套(封皮)的具体要求,尊重纳税人的意愿,不搞一刀切。鉴于这次更换的税务登记证件是由总局集中印制统一分发的,因此换证时可能出现登记填表与签收核发证件的时期不同步,请各地向纳税人作好宣传解释和具体衔接工作。对换证工作中出现的其它新情况、新问题,各地也要注意收集,并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反馈,以保证整个换证工作顺利实施。 (三)总结验收阶段:时间为2006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换证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分析,并编制《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换证统计表通过征管报表软件统计上报,其表式及填报口径请在省局征管处公告栏下载),各单位的换证工作总结及《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务必于2006年12月20日前通过行业网上报至省局(征管处)。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凡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均属于应到国税机关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包括现已办理税务登记和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 从2006年8月1日起,涉外企业纳税人与内资企业纳税人适用相同式样的税务登记证件,一并开展税务登记换(验)证工作,实行统一的税务登记管理。 三、关于免费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一)对按规定享受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凡属已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且截至2006年8月1日核发日期未满三年的,在换证时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截至2006年8月1日核发日期已满三年的,在换证时则应按规定交纳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对2006年8月1日以后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仍然享受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优惠政策,各地所需的免费税务登记证件仍按照现行操作程序到省局领取。各市州局要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核发免费税务登记证件的统计情况,凡不按规定上报核发免费税务登记证件统计情况的,省局将予以通报。 (二)对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7月31日期间已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并交纳登记证工本费的纳税人,国税机关在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不再另行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四、关于纳税人亮证经营 各级主管国税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亮证经营,将税务登记证件的正本配上外框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附件:1、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2、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表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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