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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调整年终奖纳税办法
发表时间:2005/11/28 11:51:57
又快到发放年终奖的日子了。该报记者采访北京市地税局得知,国家税务总局今年调整了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的,年终奖分两种情况缴个税。

  按照规定,一个月内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等各项年度奖金,可合计作为一次收入,按12个月分解后确定适用税率和相应的速算扣除数并据此全额计算纳税。

  不同月份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等各项年度奖金,每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允许采用一次分解12个月确定税率的计税方法。

  纳税人自今年起,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等,均可采用一次分解12个月确定税率的计税方法计税,已按原计税办法纳税的,多纳税款可相应抵减以后月份应纳税额。

  此外,员工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规定,应分两种情况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算账

  李某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36000元,当月工资为3500元,就直接将一次性奖金额除以12,结果为3000元,适用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36000×15%-125=5275元;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3500-1200)×15%-125=220元;最后,李某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5275+220=54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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