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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税广角
房地产开发借款费用超支部分纳税问题
发表时间:2005/12/5 10:06:21
问:2003年成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2004年房地产前期开发,预计2006年一期完工。2004年无任何可确认的收入,2005年税务机关在对我公司2004年所得税汇缴检查时提出,2004年我公司计入前期开发成本中借入关联方的借款费用超支1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确认),我公司是否应调整2004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企业年终申报纳税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据此,2004年不得税前扣除的10万元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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