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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税广角
转让定价 合规筹划
发表时间:2005/12/26 15:16:44
反避税风暴
  随着中国市场的日益开放,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正把业务如市场营销和研发等功能移入中国发展,因此集团内部关联交易数额(包括境内和境外)迅速增加,交易性质愈加复杂。而转让定价则成为很多跨国公司进行避税的便利工具。
  基于这一现象愈演愈烈的现状,国家税务总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反避税行动不断升级。首先于2004年6月发布国税发[2004]70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强调了以强化结案后跟踪、积极开展预约定价谈判工作、反避税工作集中统一管理、充实反避税信息数据库和强化大户连查管理等措施的运用对反避税的作用。
  2004年10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出台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简称APA),标志着中国税务机关已将预约定价安排作为打击转移定价的主要手段,不久,中日两国税务当局正式签署了我国第一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BAPA),双方正式开始反避税合作。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连续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反避税工作要求通知》,重点把那些新设立企业和长期亏损但仍能继续经营的企业作为查核的重点。
  踏入2005年5月份以来,国家税务总局的反避税行动最终成为一场“反避税风暴”,而转让定价查核正是其核心。这场风暴正将中国反避税行动程序化和制度化,因此很多跨国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纷纷认为处理好转让定价是他们近期所面临的一个最紧迫课题。那么,如何在新的监管环境下合规运作?企业需要采取何种应对措施,从而在关联公司之间举借贷款、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转让无形资产等经济往来中进行整体税收筹划呢?

  转让定价法规简析
  从实践来看,中国的转让定价法律法规基本上遵循“独立企业交易”原则、采取与国际惯例一致的方法。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税发[1998]59号《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以下简称“59号文”),为转让定价管理提供了一整套全面、系统、实用的指导方针。自颁布后,中国各地的转让定价查核案件数量大幅增加,2004年10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税发[2004]143号《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以下简称“143号文”),对1998年颁发的59号文的相关条款作了进一步修改,修改后的转让定价法规具有以下特点:
  a. 所有转让定价的查核工作均须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较高级别税务机关执行;
  b. 扩大了关联企业的范畴。关联企业不仅仅包括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的企业,而且包括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企业;
  c. 企业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送,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如属于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d. 纳税人有责任提供充分的支持文档(包括价格、费用标准及与有关交易相关的其他资料),以证明其转让定价状况的合理性;
  e. 任何涉及境外和跨省(国内)的转让定价查核,在执行之前,必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f. 明确在对关联企业间的交易价格的调整,可采用其他合理的替代方法,并明确运用该办法的指引:可比性、合理性及方法的使用条件。并首次引入在未来年度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采用预约定价的概念;
  g. 明确了转让定价调整涉及以前年度的,可向前追溯三年;特殊情况下,有关调整可延长为10年;
  h. 内资企业比照本转让定价法规执行。

  规避转让定价风险措施
  根据原59号文和修改后的143号文的规定以及过去几年各地税务机关的查核情况来看,税务机关的主要转让定价查核对象是那些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权受关联企业控制、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数额较大、长期亏损、长期微利或微亏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跳跃性盈利、与设在避税港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比同行业盈利水平低、与集团公司内部比较,利润率低、巧立名目,向关联企业支付各项不合理费用、利用法定减免税期或减免税期期满利润陡降进行避税的企业。
  据熟知转让定价查核的税务人士及被查核的外商投资企业透露,转让定价查核的过程往往会持续半年至一年,查核将追溯调整到企业三年前的会计数据,若关联交易不但涉及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而且还存在很多与外方股东在中国国内其他投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时,查核将无可避免地牵涉到其关联公司,而且在现阶段的税制条件下,企业因对查核处理结果存在异议而通过行政复议或法律诉讼进行免责申诉的成功率非常之低。因此,企业面对上述境况应如何采取适当的措施防范税务风险呢?笔者认为采取以下策略将有助于企业降低受检控的风险:
  1. 加强转让定价基准复核
  即全面评估企业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企业原则,有关价格、费用标准以及与交易相关的资料是否符合法律之规定。通过搜集同行业的相关资料,特别是与本企业销售商品的质量、性能、成交时间、成交数量、付款方式、地域性市场条件、风险等诸多因素相同或类似的企业的情况,比较参考该等可比公司的实际利润水平及受检控程度,从而评估企业受调查的可能性及可能出现的问题,决定是否需要对企业现行的转让定价政策进行适当的修订。
  2. 修正交易模式
  通常通过国际避税地进行避税的方法大致有三种类型,即纯国际避税地,如开曼群岛、百慕大;半纯国际避税地,如香港、马来西亚;特别国际避税地,如加拿大和爱尔兰等。由于通过开曼群岛、百慕大这种虚设避税机构来进行避税的方式已经成为主管税务机构重点关注的对象,因此企业应尽可能避免采用这种交易方式,否则极有可能成为重点调查对象。企业应完善其在中国国内的生产经营结构,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逐步将研发、设计、采购、生产和销售均纳入企业的运作系统内,如确实条件不具备,则应突出说明本企业之定位,以及与关联公司进行研发、设计、采购及销售交易之必要性。
  3. 调整转让定价政策
  由于主管税务机关将对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等,根据其业务的类型、性质选用相应的调整方法,如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售价格法、成本加利法和比较利润法等进行调整,因此企业应预先根据关联交易合同事实和情况选择适当的调整方法来衡量该交易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原则。并根据预计税局可能调整之差异,结合同行业之利润水平、内外销价格差异等因素适当修订转让定价之定价政策。
  4. 与主管税务机关就预约定价进行商谈
  随着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出台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税务部门与企业之间通过签订协议或安排的形式,对纳税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及利润水平等相关事宜事先约定一系列标准来解决关联交易定价问题,即预约定价安排,已逐渐成为税务机关解决转让定价的主要手段。预约定价安排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企业有义务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及重大假设变化的报告,企业只要遵守安排,税务机关不再对其实施转让定价调查。因此,企业预先准备充分资料向税务机关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并在谈判中尽量争取有利的定价标准是未来减少税务检控风险最有利的方法之一。
  5. 准备转让定价的支持文件
  虽然143号文没有就转让定价支持文档的内容进行规定,但笔者认为企业应提供包括价格、费用标准及与有关交易相关的其他资料等作为支持文档最基本之构成,建立一套以价格、费用标准及与有关交易相关的其他资料为基础的转让定价支持文档能帮助管理层及时了解本公司的转让定价状况,证明其转让定价政策的合理性。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查核时,此类文件也可以作为向其解释及抗辩的最有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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