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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税广角
让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可降低税负
发表时间:2006/3/6
金源酒店系五星级大酒店,其客房的大部分长期出租给外部公司办公使用,其余部分租给固定客户居住,因而客房租金收入是其主要营业收入。2005年金源酒店实现营业收入8000万元,另外为客户代收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等公共设施使用费2000万元,取得代收手续费100万元(按代收款项的5%计算)。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应包括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价外费用”则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因此,金源酒店2005年应纳营业税为:(8000+2000+100)×5%=505(万元)。

  其实,酒店代自来水公司、电力局等向客户收取的水费、电费等都不含其他任何附加费用,而只是成本费,但根据税法规定却要缴税,陡增了企业的税负,实在有点冤。

  那么,对于金源酒店来说,如何才能避免缴纳这种“冤枉税”呢?

  在一位税务筹划人员的指点下,2005年初,金源酒店成立了一个独立核算的下属机构:金源物业管理公司。公司不但负责物业管理,还专门代客户收取水、电等公共设施使用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缴纳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这样,金源酒店下属金源物业管理公司代客户收取的水费、电费等款项就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价外费用”,当然也就不用缴纳营业税了。

  假如金源酒店2005年初就已经成立了金源物业管理公司的话,那么,它又应该缴纳多少营业税呢?

  金源酒店应纳营业税为:8000×5%=400(万元)。

  金源物业管理公司应纳营业税为:100×5%=5(万元)。

  两个企业应纳营业税合计为405万元,比不成立金源物业管理公司时少缴营业税整整100万元。

  其实,金源酒店成立金源物业管理公司不但大大降低了它的营业税税负,因为房产税是按照租金收入来计征,金源酒店租金收入的降低,也就相应地降低了其应纳的房产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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