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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税广角
税负最低不是筹划终极目标
发表时间:2006/6/29
筹划应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税收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范围内,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以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不一定税负最低)来处理自身的财务、经营、交易事项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并不一定是税负最低的方案,因为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风险与利益并存。税负减少并不一定等于资本总体收益的增加,有时反而会导致企业总体收益的下降。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一些设在特区的外资企业为何违反常规,运用转让定价的方法将利润逆向转移到境外的高税区。其实,这些企业是在逃避外汇管制,追求的正是集团总体利益的最大化,而非税负最低。

  为加强对税收筹划含义的理解,现举例说明。某企业需筹资1亿元用于生产经营,有两种筹资方法可供选择,即发行股票或债券。假设债券利率为5%,股息收益率为2.5%,均约定每年计付息一次。企业不计债券利息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企业最终应选择哪种方式进行筹资呢?这就需要进行一定的税收筹划。

  从企业税负的角度看: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发行债券所支付的利息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内,准予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而股息则不能。假定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4%,企业利用发行债券方式筹资可以少支付企业所得税10000x 4%x 33%=132万元。企业为实现最小合理纳税,应选择发行债券方式筹资。从企业利益的角度看:如果企业发行债券,其净收益为:

  3000—10000x 5%—(3000—10000x 4%)x 33%=3000—500—858=1642(万元)

  如果企业发行股票,其净收益为:3000—3000 x 33%—10000x 2.5%=3000—990—250=1760(万元)

  从上述比较中,不难看出,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方式筹资,虽然可以少支付企业所得税132万元,但企业却少取得净利118万元(1760—1642),节税与获取企业总体利益最大化未能取得统一。原因在于发行债券和发行股票的成本不同。因此,企业通过税收筹划最终应选择以发行股票方式筹资10000万元。这样做,虽多缴纳企业所得税132万元,但可以使企业总体利益(财务成果)最大化,多取得净利118万元。

  筹划应在法治轨道上运行随着纳税人运用税收筹划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欲望越来越强烈,税收筹划必将获得广阔的发展空间。那么,我们应如何引导税收筹划,使之法治化、规范化呢?

  1.积极支持,正确引导。

  对企业来说,依法纳税是其应尽的义务,通过税收筹划适当地减轻税负维护自身利益,是其应当享受的权利。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充分地享受到位,促进了国家税收立法意图的充分、恰当实现,使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得到良好发挥。因此,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税收筹划给予肯定和积极支持,并注意加以正确引导,使之不违背其自身的内涵,不偏离应有轨道。

  2.健全税收筹划的法律规范。

  税收筹划不是简单的计划,而是一种复杂的策划过程。它要求筹划者既要对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有全面、深刻的理解,又要熟知市场、金融知识和企业状况,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与企业本身的资金实力、技术水平、市场状况、财务核算等紧密联系并加以综合分析和比较。任何一个环节和方面的偏差都会对税收筹划的整体产生直接影响。

  因此、税务部门必须对税收筹划加以规范,使之法治化。一是应从税法上予以完善。对现有已经发现的税收法规、政策上的漏洞或不明确之处应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补充和修正、避免因对税法的随意理解而使税收筹划偏离税法的初衷。二是应对税收筹划作出规范。要明确有关税收筹划的标准、范畴以及实施的手段和方法,从法律上严格区分税收筹划、偷逃税、避税这三种行为,以正确引导企业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税收筹划行为,减少国家税款的损失。三是应实行税收筹划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国家应通过规范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加强对企业、社会中介机构税收筹划行为的约束。对企业税收筹划严重违法的,应予以严厉处罚。对企业通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税收筹划而违法的,应追究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应追究企业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税收筹划中的作用从国外实施税收筹划的情况来看,税收筹划不仅是企业的经营决策行为,而更重要的是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或帮助企业进行经营决策的行为。借鉴国外的做法。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诸如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的作用,帮助企业作出合理的、规范的、合法的税收筹划,使企业能够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促进企业的发展。同时,也使社会中介机构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因此,应在实践中依靠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和作用,不断推动我国税收筹划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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