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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税广角
实行家庭综合收入纳税制度并非不可能
发表时间:2007/1/9
从外部环境来看,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有赖于整个社会信息透明;从内部结构来看,如果不改变单项征税制度,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收入,确定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那么,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成本将会大大提高。

2006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共完成2452.32亿元,比上年增长17.1%.这表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之后,个人所得税仍保持增长的势头。(新华社1月6日电)

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无疑减轻了工薪阶层的负担,而对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采取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则加大了对高收入阶层的监管。但是,这项改革面临两大挑战:首先,对于那些收入多样化的群体来说,这项改革增加了他们的纳税义务,同时也增加了他们的道德和法律风险。

自行申报纳税当然是一种国际普遍推行的纳税制度。

但是,由于中国许多交易采用现金交易的方式,即时结清,所以,如果主动申报个人收入,那么,将会导致交易相对人处于不利的地位。这种在纳税环节产生的“囚徒困境”,值得决策者认真反思。中国当前的市场交易一半在地上一半在地下,大量的偶然所得往往通过现金支付,根本没有进入金融机构和税务机关的视野。

实行高收入阶层自行申报纳税,可能将一些灰色交易变成黑色交易,使中国的自行纳税制度面临破产。如果不改变整个社会金融体制,逐步减少现金交易,杜绝体制外的交易,那么,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就会变成银样蜡枪头,中看不中用。曾经有一位知名人士向笔者诉苦,年终岁末参加会议,收取的红包是否应该纳税,如果纳税会不会给举办单位增加麻烦。这种道德上的挣扎和法律中的暗示,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单兵突进,已经触及到了“天花板”。

其次,对那些工资、薪金所得虽然很高,但家庭负担沉重的纳税人而言,如实申报个人所得可能会面临经济上的压力。一些农村出来的高收入者,不得不承担整个家族的养老和日常生活费用,而且还要偿还读书期间积累下来的债务。如果这些人必须申报纳税,那么,他们的实际收入将远远低于那些没有家庭负担者。如果不尽快实行综合纳税制度,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情况,制定个人所得税缴纳扣除标准,那么,个人所得税制度必将遭到这些人的抵制。

总之,从外部环境来看,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有赖于整个社会信息透明;从内部结构来看,如果不改变单项征税制度,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收入,确定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那么,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成本将会大大提高。

现在学术界有一种意见,认为如果实行综合申报,根据家庭成员收入情况确定扣除标准,那么在操作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大量的私下交易,从而导致国家税收流失。的确,中国当前税收制度改革面临的最大瓶颈,就是整个社会信息不对称,许多在西方国家行之有效的制度,在中国却不能很好推行。然而,如果过分夸大中国社会所存在的信息缺陷,不思进取,在个人所得税改革方面满足现状,那么,必将会积累越来越多的矛盾,降低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功能,损害个人所得税法的尊严。

实行家庭综合收入纳税制度,虽然存在一定的难度,但由于中国建立了世界上最庞大的户籍管理制度,所以,只要户籍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通力配合,就一定能够建立一种具有可操作性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核算机制。

个人所得税法在某种程度上起到引导社会价值观念的作用。如果实行个人所得综合纳税,并且考虑到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那么,可引导纳税人更多地关注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为巩固家庭这个社会的基本细胞,营造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西方国家稳定社会结构的形成,科学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功不可没。在纳税季节,通过填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那些主要依靠工资、薪金收入的普通百姓,会筹划整个家庭未来的发展计划,会根据自己未来预期所得,而考虑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在个人所得税制度稳定、个人预期收入稳定的情况下,人们会安居乐业,并自发地组织起来,形成社区居民自治团体,管理自己的家园。所以,决策者应当善用个人所得税制度,通过个人所得税的间接引导作用,促使整个社会逐渐进入到注重公平、倡导和谐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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